2016年6月17日 星期五

「陸配」彰顯「中華民國限政」荒唐現狀


所謂的「陸配」,指的是透過婚姻關係,成為某台灣國民的配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問題是,明明應該稱為中國籍配偶,為什麼會被「暱稱」為「陸配」?答案很簡單,又是根據「中華民國限政」胡鬧出來的「傑作」!
台灣至今還被迫籠罩在「中華民國限政」體制下,許多稀奇古怪的舉世罕見法政「奇蹟」屢見不鮮,所謂的「陸配」議題就是其中之一。不過,談「陸配」之前,必得先了解「中華民國限政」中關於「中華民國領土」的規定。
依照那部從來不曾依循民主程序經由台灣全民同意,卻被中國國民黨和「中華民國人」打著毫無法律依據卻謬談「依法行政」的無法無天旗幟,濫權壓迫全體台灣住民「永矢咸遵孫文三民主義一言堂」的落伍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所謂的「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因此,一九九三年,立法委員陳婉真等十八人曾經以「『固有疆域』究何所指」為由,聲請大法官解釋「中華民國領土範圍」(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臺院議字第一八四號),當時大法官會議把這項提案的「解釋爭點」設定為「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並在釋字第 328 的「解釋文」指出:「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更在「理由書」進一步說明:「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姑且不談所謂的「統治行為」是哪門子的「法律學理名詞」,反正,直到一九九三年,「中華民國」司法機構仍認定領土範圍是「重大政治問題」,甚至以「應不予解釋」作為無法或不敢明定國家領土範圍的遁詞。
後來,中華民國憲法經過七次大整修,二OO五年六月十日定案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則在不知所云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考量下,「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條文,其中 1 明白規定: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至此,「中華民國領土變更案」變成可以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的法案。只是,到現在為止,所謂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從來不曾投票複決過「中華民國領土」。所以啦!「中華民國領土」的地理位置和總面積一直停滯在「不解釋」階段。
「不解釋」的結果,明顯讓「中華民國領土」可大可小、可東可西、可陸可洋,接下來,當我們希望檢驗所謂的「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時,更會遇到麻煩,比如,在被賦予「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詭異目標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 中,明文規範以下用詞的定義: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在此,不得不問:「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在哪裡?總不能說,因為這個定義所解釋的名詞叫「大陸地區」,所以,只要叫做「大陸」的地方就可算數,那麼,亞洲大陸、歐洲大陸、美洲大陸、非洲大陸、大洋洲大陸,甚至南極大陸等「大陸」都可當成「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嘍?
既然「不解釋」中華民國領土範圍,這個「重大政治問題」就近乎無解了。
何況,即使是「台灣地區」中所提及的「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也語焉不詳,什麼叫做「統治權」?台灣「地區」從一九九六年起實行全民直選總統,這道民主程序使總統依法成為被選擇和被授權的政府工作者:一個被選擇和被授權的工作者所領導的機關,怎麼「統治」選擇和授權給她/他的全體國家主人呢?
關於「統治權」問題,對於毫無民主思想也無人權意識的封建獨裁帝(黨)國舊時代法政人員來說,是「理所當然」;對民主人士來說,卻不可思議!
就算不追究關於「台灣地區」的定義,那個「大陸地區」名詞照樣無法解釋,因為「中華民國領土」還在「不解釋」中。
從以上的「中華民國限政」蕪亂荒唐法規,可以看出「中華民國人」所推崇的法政謬論既糊里糊塗又莫衷一是,也難怪大法官的釋字第 618 會「天外飛來兩岸」,硬把那部無中生有的「兩區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為「兩岸關係條例」。
無論如何,一廂情願的「中華民國人」所謂的「大陸地區」,實際上相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扣除蒙古國和其他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已故中華民國轄區後的現存中國)。據此,就比較容易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談論「陸配」問題了。比如 17 開宗明義說「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可知,「陸配」就是這麼被「簡稱」了。
另外, 17 末也規定:「經許可在臺團聚者,其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其已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其團聚期間得分別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經轉換併計後,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符合第三項規定,得申請轉換為長期居留期間;經轉換併計後,在臺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第五項規定,得申請定居。」
由上可知,所謂的「陸配」必須「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才能「申請轉換為長期居留期間」,至於要定居台灣的話,還必須另加「在台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
問題來了!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公布的釋字第 618 揭示「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所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9-1 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換句話說,一旦「陸配」在台定居後,就是既不能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也不可以領用所謂的「大陸地區護照」的「台灣地區人民」。只是,這個規定頗矛盾,比如:所謂的「分治與對立」狀態下,「兩岸」各有護照的現狀應可理解,因此要求「台灣地區」人民(含已定居「陸配」)「不得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還算合乎情理。不過,如果存在「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話,必有「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因此,這群人應該要有「中華民國大陸地區戶籍」才對,怎麼會變成「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呢?
根據上述矛盾,我們該如何定義所有尚未或不願入籍「中華民國」的「陸配」和其他「大陸地區人民」呢?他們是「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
只要夠理智的人,就明白現狀下仍被「中華民國限政」綁架的台灣,不止本國全民連制憲和端正國體的基本民權全被剝奪,即使是所謂的「大陸地區人民」也在充滿矛盾的「兩岸」謬論下無法獲得公平待遇,尤其是所謂的「陸配」,既無法拿「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國民身分證」享受「中華民國國民」權利與義務,也無法拿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獲取外國國民應得權益,這一切,絕非愛好民主的台灣人所樂見,卻在「中華民國人」和中國國民黨壟斷我國政府資源現狀下,每天配合中國政府上演不知今夕是何夕、不知本國是何國的「中華民國限政」和「中國統一在台灣被侵占之下」肥皂劇,以致台、中兩國國民一起淪為「限政」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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