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 星期日

都是 0972630235 惹的禍?

提供兩則「舊聞」,資料來源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電子公布欄 -特偵組新聞發佈,如認為遭行騙,請即電洽 02-23167675 檢舉,如有疑問,請詢問:02-23212966
特偵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

發稿日期:102 9 29
發稿單位:特別偵查組
有關媒體報導「不只一個月 監聽立院四個月」一事,與事實不符,本署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署特別偵查組於102515日,檢具事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102年度聲監字第527號),自102516日始據以對0972******號電話執行通訊監察。
二、該0972******號電話經執行通訊監察後,因係節費電話,執行通訊監察機關,無法執行通訊監察,完全沒有任何通話內容,故屆期(102614日)即未再續行聲請通訊監察,媒體報導所稱之「監聽立院四個月」云云,顯非事實。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規定通知受監察人時,將0938******號(執行通訊監察間自102516日起迄同年95日)與0972******號電話併列,致受監察人有所誤解,本署將另函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知受監察人有關執行通訊監察期2間,係就0938******號電話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期間為102516日起至同年99日止,惟本署實際執行0938******號電話之通訊監察期間則為102516起迄同年95日。

發稿日期:102 9 28
發稿單位:特別偵查組
有關媒體報導「監聽立法院總機」一事,本署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因續行偵辦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貪污案,於偵查中發現特定人士委請柯建銘委員為吳姓受刑人關說假釋,其後柯建銘委員之助理復以0972******號行動電話與特定人士談論大筆金錢流入柯建銘委員指定相關帳戶之通話內容,此顯與疑似行、受賄之案情有重要關聯;經查明該線電話雖係登記在立法院名下,惟並非立法院之總機 02-23585858 號(參見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研判該 0972******號電話應係立法院配與柯建銘委員其助理使用之行動電話,乃檢具事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後(102 年度聲監字第 527 號),始據以對 0972******號電話執行通訊監察,於法洵屬有據。本署特偵組並非明知該線電話係立法院之節費電話,而故予聲請通訊監察。
二、嗣該 0972******號電話經執行通訊監察後,因係節費電話,執行通訊監察機關,無法執行監聽,完全沒有任何通話內容,故屆期即未再續行聲請監聽。
三、本署今(29)日上午 10 30 分,因資訊有誤,致記者2會發言錯誤,造成困擾,謹此致歉。

補充資訊(參考網站:最高法院察署
特偵組成員由檢察總長領導,下設主任檢察官,管理檢察官,另備書記官、檢察事務官,以及人事、會計、統計、資訊、通譯與法警等各科室專業人員。(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檢察署員額表
現任檢察總長為黃世銘,主任由張進豐、林豐文與楊榮宗三位組長輪流代理,現有檢察官包含張進豐、林豐文、楊榮宗、郭永發、盧筱筠、柯宜汾、陳錫柱、黃裕峰、吳昭瑩、蔡鴻仁、鄭深元與李鴻維等。
檢察官的職責包含: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執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
檢察事務官的職責包含: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以及襄助檢察官等。
書記官的職責包含: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法警的職責包含: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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