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台灣關係法


凡具備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台灣關係法>(即<Taiwan Relations Act>)是美國國內法,不過,這部由美國國會制定的法律,卻是當前全世界唯一專為台灣全體國民量身打造的人權專法。從這個角度出發,無論如何評價美國,所有台灣人都應該感謝美國法律人的「將心比心」。
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的背景大略是:即使百般拖延,美國政府仍不得不遵行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二年頒布的<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法案內容請參考<教育追求真實 ── 聯合國 2758 號決議文之解讀>),於是,自一九七九年起依法不再承認早已被聯合國大會識破其假冒中國政府真相卻依舊透過武力暴政控制台灣的所謂「中華民國政府」,可是,美國國會卻擔心台、美兩國人民若因此而互不往來,可能會危及台灣人民的人權和美國人民的利益,所以,特別為台灣全民創制這部人權專法。
<台灣關係法>開宗明義揭示「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並在第二條(政策的判定及聲明)第三項提及「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可知,即使立法精神從「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出發,甚至「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立足點是捍衛美國使命與利益,美國國會卻不忘發揮推己及人的人道精神,在這樣的前提下,國會不但授權政府維持台美兩國人民各領域良好關係,還特別強調「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很明顯,這個法案的主要對象是「所有臺灣人民」。尤其,第三條(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第三項「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以及第四條(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第一項「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1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等內容,更清晰表達,即使在台美沒有政府間外交關係前提下,美國法律仍適用於全體台灣人民,而且,由於台美關係密切,一旦因為台灣人民遭受威脅而危及美國利益時,美國國會和總統都必須依照憲法採取適當政策。
不過,至今為止,在台灣國內,仍有一些執迷於兩蔣黨國山寨版「中華民國」洗腦謬論的「中華民國人」曲解第二條第一項「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 1979 1 1 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以及第十五條(定義)第二項「『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 1 1 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誑稱美國認為「台灣統治當局」是「中華民國」── 無庸置疑,這種說法禁不起檢驗!
因為,依照「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原文,雖然指稱美國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曾「承認」(recognized)所謂的「臺灣統治當局」為「中華民國」,可是,不代表這種「承認」無誤,何況,這項老舊「承認」,從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之後就不存在了。
反觀台灣國內現存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政」架構下的所有國內法,不但「母法」<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起草於聯合國成立之前且設限在一個全無民主人權基本素養的「中華戰國」(一九一二年至一九四九年)一言堂落伍外國「限」法(獨尊孫文一人著作【三民主義】的詭異五權憲法),即使是<民法>、<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公司法>等重要「子法」,也同樣都充滿外來腐舊「中華黨國法」特質,另外,就算是在一九九六年台灣全民直選總統民主工程啟動後,到現在為止的所有「子法」制定與修改方案,也照樣被框架在「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虛構黨國想像裡。
總體來說,台灣根本沒有任何一部國內法像美國<台灣關係法>一樣,是徹頭徹尾全心全意專門為台灣全體國民量身打造,至於更進一步維護基本人權普世價值的法律效能,也常常因為不當黨國憲法誤導以及立法者的民主人權專業素養未臻理想而難以望其項背。
討論至此,台灣人真該感到羞愧,尤其是有心追求民主人權的法律人更該引以為恥,畢竟,類似這種全球唯一為全民量身打造的人權法律居然是一部外國國內法的詭譎現狀,絕對是國際社會極其罕見的「奇蹟」。這種怪異法理現象,非但不易出現在一般民主國家,恐怕連許多獨裁國家都會瞠目結舌難以置信,可是,幾乎所有台灣人卻被強迫在山寨版「中華民國」謬論下忍受不合情理的腐朽國內「限法體制」超過半世紀,很丟臉。
感謝美國<台灣關係法>一路溫馨陪伴,並仔細檢討長期存在台灣的國內法怪象,當我們談論司法改革時,難道不該要求立法者先學會美國法律人的平等心、民主知識與人權學養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