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1日 星期五

打中劉政鴻的飛鞋「坐牢」了



鞋本潔來還潔去,強於污淖陷法院
陳為廷發願救飛鞋

台灣的山寨版「中華民國」司法系統經常不吝提供本國人茶餘飯後話題,雖然,多半是公義難伸的悲憤輿論,不過,偶爾也夾雜讓人啼笑皆非的「苦」笑話,比如,陳為廷的「飛鞋」被沒收案。
去年九月十八日,苗栗縣長劉政鴻率領一大隊武警浩浩蕩蕩硬闖張森文喪禮,明知張家不歡迎他,且早已明白拒絕他參加喪禮,他不但「遙控」武警在張家門外嚴格「過濾」受邀親友,還在武警保護下如入無人之境般直闖靈堂,霸凌態勢讓許多關心和同情張家際遇的大學生和親友憤怒難平。
就在這個一手製造張家慘遭屋毀人亡悲劇的劊子手蠻橫囂張氣燄幾乎燃爆現場時,突然天外飛來一鞋,不偏不倚,角度很「巧妙」地打中劉政鴻的頭。一時之間,大勢逆轉,劉政鴻愣住了,終於,「敗興」離去。
後來,「飛鞋」主人陳為廷在臉書上「自首」和「認鞋」。新聞曝光至今,持續有不少人讚許這隻「護民飛鞋」若不是獲得「天助」就是張森文「顯靈」,否則,怎麼會像「奇蹟」般賞劉政鴻一記當頭「鞋」喝。
劉政鴻顯然跟輿論意見相左,雖然他在第一時間空談不提告,卻瞬間變卦,如同他對付其他曾在苗栗阻擋或抗議他「魚肉縣民」的民主人士一樣,堅持對陳為廷提告。
今年七月十一日,苗栗地方法院宣判了:「陳為廷犯強暴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運動鞋壹隻沒收,陳為廷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理由大致是「一般人都視鞋底不乾淨,而人的頭部包括臉面是人性尊嚴的表徵,被告陳為廷用不潔的鞋子,當眾擲中告訴人劉政鴻頭部,對人身施以物理力的攻擊,顯然羞辱意味甚濃,足以貶抑告訴人劉政鴻之尊嚴」。
於是,「飛鞋」被沒收。
其實,在很多人的看法裡,那「飛鞋」就算稱不上「聖潔」,相較於習慣貶抑苗栗縣民基本尊嚴且對張家施以政府暴力攻擊的劉政鴻,應該不能算「不潔」吧!說不定,「飛鞋」打中劉政鴻的頭後,反而被汙染了。
無論如何,法院已經沒收「飛鞋」,陳為廷頗不服氣,他將上訴「救」回他的「飛鞋」。
到目前為止,「飛鞋」仍被「監禁」中。


影片來源:lukang505886
原影片說明:發佈日期2013919
如果這不是大是大非,那什麼才是大是大非?
如果這不是謀殺,那什麼才是謀殺?
如果這不是兇手,那什麼才是兇手?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2014-07-11  11:37 政治版
〔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318 學運領袖、捍衛苗栗青年聯盟成員陳為廷及林飛帆等 7 人,去年 8 月間在苗栗縣政府前廣場舉辦「拆政府.守護苗栗音樂會」,事後丟雞蛋、導致警員眼睛受傷,另陳為廷涉及以鞋丟擲劉政鴻案,苗栗地方法院今判決,僅陳為廷丟鞋案判處 1 萬元罰金,球鞋沒收,其餘均無罪,陳為廷表示將提出上訴,並請法院還他球鞋。
苗栗縣政府回應說,因尚未收到判決書,等收到後,將請縣府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後,再為處理。苗栗檢方也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太陽花學運領袖陳為廷、林飛帆及捍苗青成員王曰舒、吳宏銘、陳光軒、傅偉哲與守護大埔巡守隊長林一方等 7 人,不滿苗栗縣府強拆大埔案,涉及去年「816 守護苗栗音樂晚會」蛋襲縣政府並砸傷張姓偵查佐,「914 公民不服從集會」在苗栗縣政府外牆張貼傳喚縣長通知書等案,被檢方依妨害公務、傷害、公然侮辱及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罪嫌起訴。
陳為廷則另因大埔張藥房老闆張森文去年 9 18 日自殺身亡,當晚苗栗縣長劉政鴻前往張家弔唁慰問,陳向劉政鴻丟鞋砸頭,被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
今天苗栗地院宣判,僅林一方、陳光軒、王曰舒及吳宏銘及大批學生到庭聆聽判決,陳為廷及林飛帆則在宣判結果出爐後,在法院門口與律師團一起召開記者會。
陳為廷得知球鞋被沒收,大感驚訝,律師團及捍青成員則象徵性地送還大球鞋給陳,讓陳會心一笑。
陳為廷指出,被判罰 1 萬元,非正確判決,更不能沒收他的鞋,將提上訴,也希望法院還他球鞋。
陳為廷指出,大埔 4 戶提出「原地重建、道歉負責、立即修法」等訴求將近 1 年,卻未獲劉政鴻回應及面對,內政部也在裝死,他要求劉不要逃避,應儘速出面回應訴求。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2014071111:32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柳章峰宣讀判決結果:
判決主文:陳為廷犯強暴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運動鞋壹隻沒收,陳為廷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林一方、傅偉哲、林飛帆、王曰舒、吳宏銘、陳光軒均無罪。
二、理由摘要: 被告陳為廷丟鞋部分:被告陳為廷對告訴人劉政鴻丟擲鞋子的動作已逾越合理表達意見的範圍,具有蒙羞意涵,因為鞋子穿於腳下,一般人都視鞋底不乾淨,而人的頭部包括臉面是人性尊嚴的表徵,被告陳為廷用不潔的鞋子,當眾擲中告訴人劉政鴻頭部,對人身施以物理力的攻擊,顯然羞辱意味甚濃,足以貶抑告訴人劉政鴻之尊嚴,本院認為被告陳為廷此部分,係犯強暴公然侮辱罪。
被告陳為廷聚眾不解散部分:本次集會係屬社會運動型集會,發起人和群眾間,沒有互相統屬關係,警方對群眾下達解散命令,應留相當時間讓群眾和平解散,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光碟,警方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到被告陳為廷持擴音器轉身對群眾說我們退一步,群眾陸續離開,相距僅450秒,縱使有起訴書所載歷時36分鐘,顯然警方預留時間有所不足,被告陳為廷最後還是使群眾和平離開,其解散所花費時間,尚在法律可以容忍之範圍內,故被告陳為廷此部分不成立犯罪。
被告陳為廷等7人對苗栗縣府大樓丟擲雞蛋部分,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被告陳為廷7人及在場群眾,均係隔著縣府廣場,以拋物線方式朝縣府大樓方向丟擲,且被告陳為廷得知有警員被雞蛋擲中,尚且以擴音器向警方道歉:「我對警察伯伯很不好意思」,顯然被告及群眾並無攻擊警察或有妨害公務之意思,應是不小心丟到,在場執勤之警員甚多,僅有3人被擊中,且被擊中之員警亦無法確認是被何人丟中,自不能認定是被告7人所為,也無從認定被告7人與其他群眾有傷害或妨害公務之犯意聯絡。
至對公署公然侮辱罪,因其犯罪構成要必須有依法執行職務或依法執行之職務,而案發時是深夜10點,縣府大樓已非屬執行公務中,被告7人丟擲雞蛋並不成立侮辱公署罪。(楊永盛/苗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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