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民法應保障人人平權


民法理應有效保護每一位國民的基本人權,法理基礎之一是人人平權。
當前如同中華民國憲法一樣,是一部外來法,啟用時間甚至更早,是源自一九二九年已故中華民國民法舊制,而且,是在毫無民主人權法治基本素養的中國內戰環境下制定與施行,先天不足是必然狀態;即使這部民法在已故中華民國境內曾擴編三次,而且,不當挪用到台灣後,至今為止,又增刪修葺將近三十次,不過,終究是依循二十世紀獨裁黨國古制的不合時宜法律,早該從頭到尾大幅翻修,以符合平等保障本國全民基本人權的實際需求。
比如,當前爭議激烈的「同性婚姻草案」,有人主張不修改民法,企圖另立專法隔離同性戀者的婚姻平權資格,這是無理謬見!
即使另立「專法」未必等同歧視,卻刻意忽略婚姻是全體成年國民都應該平等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既然婚姻本質是一對(或一組?如:加拿大定義)相愛成年人完全同意後自由締結婚約而成立的特殊私人關係,就應該保障所有相愛成年國民享有平等個人權利,不應該對任何國民採取差別待遇。
事實上,如果從兩性平權以及異性戀與同性戀平權等現代觀點深入探討當前民法,現存第四編親屬與第五編繼承的所有章節,都應該全面檢討或翻修,以求免除民法對女性與同性戀者的不公平待遇。
無論如何,支持同性戀者婚姻平權是一個現代民主國家理當捍衛的基本人權,就像民法保障相愛異性戀成年國民自由享受平權婚姻權利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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