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 星期三

馬英九已經辭職?


數十名台灣人在肯亞被中國政府的外交人員和武警押送到中國「治罪」,其中有肯亞司法當局裁定的詐欺犯,也有在肯亞已經獲判無罪的一般國民。無論他們有罪或無罪,肯亞當局居然採取公開綁架手段把一票人全部「送」給中國政府打手去「宰割」,根本目無台灣!就算肯、中政客惡棍故意追隨馬英九之輩的「中華民國人」邪裡邪氣否定台灣的事實存在獨立國家現狀,至少應該知道馬英九這群「中華民國人」還在台灣領土上囂張覆蓋中華冥國的所有法政機制。眼前現實明顯是:肯亞政府和中國政府連馬英九「統治」的「中華民國」都不看在眼裡!
請問馬英九:你還是不是「中華民國總統」?你平日狠待台灣人的跋扈氣焰全被肯、中惡霸們澆熄了嗎?
一直以來,台灣人很受不了馬英九這類「中華民國人」的原因之一是,他們總會張牙舞爪強迫台灣全民必須為他們的「中華民國」卑躬屈膝成「台灣省民」,還不斷胡扯所謂的「兩岸關係」從「國共不兩立」逼台灣當砲灰戲弄到「國共聯手制台」企圖押台灣人當奴才。
現在,眼看一天到晚狼狽為奸的國共兩黨政客再次合作無間利用肯亞政府大玩特玩綁架出國在外的台灣人的邪惡把戲,當然心裡不是滋味。
關於被捕捉的台灣人,其中有不少是詐欺犯,這些人當然可以要求肯亞政府把他們引渡回台灣治罪,至於已在肯亞獲判無罪的台灣人,即使他們曾經具有嫌疑犯身分,也不該違背國際人權法規亂入他們罪名,遑論竟然無法無天到將無罪之身的他們綁架給中國政府帶回中國去任意宰割!
事件發生以來,不少向來迷信兩蔣侵台鎖國暴政和熱愛中國獨裁黨國暴政的嚴刑峻法支持者,又開始猛吹惡霸中國政府「德政」可以嚴懲他們眼中的「萬惡台灣人」,一如「反廢死」支持者總會歇斯底里藉機大肆抹黑許多不相干的台灣人一樣,這群意欲置遣中的「台客詐欺犯」於死地的著魔人士,也趁機詆毀台灣是「詐欺殖民地」,擺出一副終於可以委由「宗主國」中國政府「管教」台灣「詐欺犯」的極度興奮詭譎姿態,不知道他們到底在樂什麼邪勁。
更詭異的是:那個向來強調「依法行政」的「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竟然到現在為止還好像一副事不關己模樣。
嘿!馬先生:你不是說你是「中華民國總統」,而且你的「中華民國」還包含所謂的「兩岸」,據說,一「岸」在台灣,另一「岸」在「大陸」,即使「兩岸分治」中,卻只有你一個人號稱「中華民國總統」,你怎麼可以冷冰冰坐視肯、中惡徒綁架你的「中華民國台灣同胞」卻毫無作為?
何況,依照馬英九這類黨國古蠻惡制支持者的「中華民國人」謬論,「中華民國總統」理應是「統治台灣海峽兩岸的唯一國家領導人」,若要咬文嚼字搬弄那部早已被中國全民厭棄與遺忘且毫無民主價值的「中華民國憲法」,那麼, 35 清清楚楚滿足了貪權政客慾望寫出的「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謬文,是已經看破想透作廢了嗎?
另外,馬英九這個只敢在台灣橫行霸道的「國家元首」,當然必須知道以下法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 ,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 ,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 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一個號稱「中華民國國家元首」的「政要」,怎可縱容「中華民國政府」違背以上法條?是準備承認「依法行政」口號只有在台灣誅殺政敵和清剿異議份子的「閒閒沒事」時候才拿出來亂掰胡扯的嗎?
儘管我這個台灣公民對馬英九這個無能無知無心的惡劣台灣民選總統向來不抱期許,可是,從來都不願意他尸位素餐浪費政府資源,畢竟,國庫的每一分毫民脂民膏都是納稅人血汗錢,尤其在這個仍被中華冥國霸凌的不幸國家裡,誠實繳稅的納稅人多半是完全沒機會或沒想過要逃稅的苦勞,每一想到這個國家的政客和奸商狼狽為奸不繳稅卻揮霍國庫圖利自己,就不能放棄督促他們多少辦點公僕正事的國民義務。
無論如何,台灣國民就是不能任由外國政府綁架,即使台灣全民無能制定人權民主憲法,至少,馬英九這類「中華民國人」強迫濫用的「中華民國憲政」已擺盡虛誇姿勢要「中華民國總統」當對外代表的「國家元首」。在這種情形下,就算馬英九恨透或漠視台灣人,也必須「依法行政」把那群還拿著「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憲法3「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引渡回台灣。
所以,馬英九:除非你立即辭職下台,否則,針對肯、中非法綁架台灣國民的國際霸凌事件,麻煩立即「依法行政」做點「國家元首」該做的正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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