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謬解現代國際法的台灣現狀


關於台灣國際地位的解釋,眾說紛紜,尤其涉及國際法的課題,更是「百家爭鳴」,問題是,各說各話的現狀是為了真理越辯越明而據理力爭嗎?
在兩蔣戒嚴暴政期,蔣家父子領導的中國國民黨黃埔軍隊控制台灣政壇,以一黨專制的所謂「中華民國政府」虛名操控黨國教材,當時的未成年學生在完全無法理解國際事務之前,就被灌輸以下謬論:
  1. 開羅宣言是決定台灣命運的重要國際宣言,根據這項宣言,中華民國「光復台灣」。
  2. 波茨坦宣言是強化開羅宣言的更重要國際宣言,中華民國「光復台灣」更無疑慮。
  3. 日本與蔣介石虛構的山寨版「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以下簡稱「台北和約」),證實日本將台澎主權與領土「依法歸還」中華民國。
以上謬論,透過洗腦教育體系與填鴨聯考制度等箝制學生腦袋的黨國醬缸,徹底愚化我國學生腦袋,換句話說,凡是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八九年間接受黨國教育體系和聯考制度愚弄的所有學生,幾乎無法逃離這類謬論的汙染。
真實世界裡,真正影響台灣國際地位的最重要國際條約,卻是兩蔣與中國國民黨政客群不願提及的聯合國大會對日舊金山和平條約(以下簡稱「和約」),在這項和約的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中,明言:「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簡單的說,就是日本放棄台澎領土與主權。
即使暫且忽略胡亂解釋台灣國際地位的兩蔣中國國民黨偽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已於一九四九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數十年洗腦教材的荒唐言,至今為止,仍有許多所謂的「國際法學者」堅持聲稱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指定台澎主權與領土歸屬對象,所以,台澎主權不屬於任何人,更荒謬的說法,還扯到台澎主權屬於美國或簽署該和約的四十八個國家。
事實呢?至少必須釐清以下幾個國際法理常識:
  1. 舊金山和平條約是聯合國大會針對日本(當事國)制定的國際條約,所以,這則和約「處理」的唯一對象是日本。
  2. 和約是在聯合國大會中長期討論後,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定案(通過),並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頒布,也就是聯合國大會核可的國際條約,所以,聯合國大會全體會員國都是必須遵行這項和約的監督者和行動者。至於其中的四十八個簽署國,則是既承認已閱讀過本和約更認可本和約的附議國。舉個小學生都懂的比喻解釋這種狀況,例如:一個班級開會討論一個提案,多數決通過後,所有同意者都簽名附議,就代表這個提案正式成立,所以,即使原本不同意或缺席的少數或極少數同班同學,也必須遵守這項提案;同理,舊金山和約頒布後,必須遵行與認可的聯合國會員國,就不再只是四十八個簽署國,而是聯合國大會中的全體聯合國會員國。
  3. 聯合國大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成立的最重要機關之一,大會成員是全體聯合國會員國(請參考聯合國憲章第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由於所有聯合國會員國都是簽署過且必須實踐聯合國憲章的國家,所以,舊金山和平條約可說是聯合國憲章的「子法」,由此可知,舊金山和平條約勢必遵行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法理,也就是說,當日本放棄台澎領土與主權後,台澎全體住民即可依據自決原則處理台澎政治地位,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台澎主權不屬於任何人」或「台澎屬於xx國」等荒謬妄想。
  4. 即使聯合國憲章對於自決原則只是「點到為止」,台澎全民另可遵循聯合國大會第一五一四(十五)號決議文(或稱《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第二條:「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自決政治地位。
  5.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由聯合國大會頒布的現代國際人權法典,也是台澎全民可以要求所有聯合國會員國遵行守護自決權的重要法理依據。
  6. 無論所謂的開羅宣言(實際上是新聞稿)、波茨坦宣言(戰前極少數國家政府首長私會密商協定)或台北條約(日本政府私下轉告蔣介石集團私設的「中華民國」關於舊金山和約全文的雙邊條約)等禁不起檢驗的無效「法源」或極少數國家政府首長之間的私相授受,只要違背聯合國憲章原則與宗旨就立即喪失法理效能,凡聯合國會員國不但不該借題發揮,更不該違法干預台灣主權與領土屬於台灣全體住民的既定事實與自決權利。
今天,當我國已經執行全民直選總統民主程序(相當於住民自決中央政府首長的民主法理實現),既明白宣示全民總數(約兩千三百萬人)與國土面積(約三萬六千平方公里),且由全體公民藉由執行個別國民主權的民主程序選擇和委託一位中央政府首長來代理管轄中央政府與國家主權,實際上已確立台灣為事實存在國家,所以,所謂的「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未定」,指涉的是台灣全民尚未實踐自決民主程序的一九五二年至一九九六年期間,相反,如果到現在還無知謬稱台灣政治地位未定的話,只能說是完全否定聯合國存在價值且有心無意地自外於國際社會(聯合國已有一九三個會員國)。
依照現狀觀看台灣,只能說,從一九九六年之後,台灣全民已經藉由自決中央政府首長程序確立主權在民法理原則以及我國國民總數與國土範圍,不過,至今為止,我國尚未進一步自決憲法(國家理想體系)、國號(全民命名的理想國號)、國旗與國歌等一般正常民主國家都會在乎的基本內涵與形式。說穿了,台灣全民彷彿是一群只會選總統卻不會治理國家的「愚民」,請問:我們還要在中國國民黨操弄已故中華民國全盤否定國民主權的「一黨專制黨國中華謎國」謬體裡假扮「中國殖民地愚民」到什麼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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