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 星期四

夏林清及其支持者應該仔細閱讀的法律條文


輔大 20150628 校園性侵案的「案外案」,牽扯社會科學院院長夏林清率領心理學系以及她領導的社團支持者等一干「外人」涉嫌公開散播性侵事件和洩露受害者個人資料的風風雨雨爭端,而且,歷經一年多來,至今還論戰不休。
其實,即使夏林清及其支持者宣稱「基於善意」而從「師生關係」著手處理性侵事件,或夏林清自認為具有精確解讀他人心理問題或「情慾流動」的本領,可是,這件性侵案疑似是加害者在受害者喝醉酒意識不清狀態下違背受害者個人意志並侵奪受害者身體自主權的暴力案件,在本案定讞前,既不宜視為一般「心理病例」,更不該當作「大眾心理諮商案」公開討論,何況,對受害者來說,可能與夏林清臉書主觀認定的「享有自己的情慾流動經驗」完全無關。
本次事件呈現出部分校園工作者對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規欠缺基本常識。
比如,夏林清與她的支持者至少應該閱讀和理解以下條文: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支應。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3 (節錄)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性侵害防治教育、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有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項隔離詰問之措施。
審判長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與舉止,法官應予即時制止。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以上法條,只是「滄海一粟」,不知道夏林清及其支持者有沒有先做過功課?還有,如果認為以上法條是「惡法」,有沒有能力糾舉並提出改善法則?
這件性侵案,從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發生後,夏林清身為受害者與加害者的共同「師長」,本該扮演保護受害者和防範加害者報復受害者的角色,很可惜,事與願違,她不但公然涉嫌「漠視」法律,甚至不斷公開受害者及其男友的個人資料,並且經常帶領她主管的心理學系師生與她領導的社團中許多不相干人士加入公開討論這件已由學校性平會提出確立性侵結論且法院尚未定讞的偵查中法案,不但嚴重違背多項法律條文規定,也涉嫌干擾法院判決過程,可是,即使學校依法暫停她的社科院長職權,她和她的支持者似乎還繼續「捍衛」他們企圖公開討論受害者與其男友處理性侵案所有事項的「自由言論權」,最令人瞠目結舌的是這群「夏系」人馬似乎絲毫不認為公開受害者及其男友個人資料、依照個人主觀「學術專業」意見「自由」評論性侵案情和公佈受害者及其男友的私事等涉嫌違法言行應該被糾正?!
不知道「夏系」人馬是不知法呢?還是涉嫌知法犯法?像這樣的「學霸」或「運霸」團體竟然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校園、網路和媒體,不斷公開討論校園性侵案資訊並企圖「教育」性侵案受害者、受害者的男友以及其他支持受害者的各路人士,難怪會有越來越多關心輔大 20150628 校園性侵案的人士紛紛出面力挺受害者依法「站在受害者的位子上」以便向性侵案加害者及「案外案」加害者們討回應得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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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8日 星期三

台灣加入聯合國可行方略


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及其旗下所有組織的可行步驟至少包含:
  1. 公開譴責中國國民黨一黨專制「中華民國」山寨版政體,理由:中國國民黨蔣介石代表們冒充中國政府非法剝奪人民作主自決台灣國家前途的基本人權,而且,曲解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內戰歷史,在台灣與中國之間虛構「兩個中國對立」或「一個中國內戰外溢」等莫須有國際亂象。
  2. 為了遵從與實踐聯合國憲章法理,選擇適當時機執行全民自決國號與制定憲法等民主程序,然後,委由中央政府宣布本國為崇尚自由民主精神的獨立憲政國家。
  3. 向聯合國祕書處登記全民自決後的台灣國號,並要求聯合國祕書處刪除非法蔣介石代表所遺留的「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中國台灣省)」偽造名號。
  4. 委由中央政府公開宣示:承認我國國民與政府曾經被蔣介石代表們迫害、控制和誤導,以致可能曾以無知態度面對聯合國,今後,為了實踐聯合國反戰和平宗旨並尊重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全力支持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的一個中國政策與驅逐蔣介石代表等決議,而且,台灣不再延續蔣介石代表們違法冒用的「中華民國」與中國等涉嫌侵犯中國全民主權的不實國號。
  5. 要求聯合國大會依據聯合國憲章、對日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等相關國際法與國際條約,公正審理曾被蔣介石非法集團侵奪且迄今未曾在聯合國大會討論過的台灣全民自決政治前途權利實踐現狀。
  6. 要求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實踐聯合國憲章法理,接受台灣以亞洲太平洋新興獨立民主國家資格加入聯合國及其相關國際組織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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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社會自取其辱的山寨版「中華民國」


台灣民選中央政府至今還迷信山寨版「中華民國」虛體,於是,一如預料,至今仍經常被國際社會「封殺」,即使是一向自我感覺絕頂聰明的中國國民黨籍總統馬英九所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至二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也只是放棄「中華民國政府」虛構名號並唾面自欺「務實」地屈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護」下假扮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地區)」,才讓我國中央部會公僕進入國際組織坐在中國政府公僕座席背後糗扮「小跟班」。事實早已證明:山寨版「中華民國」謊言連中國國民黨蔣介石幫派徒眾都不敢在中國政府面前與國際社會間胡扯了,請問,台灣人還需要「迷戀」那個不實在也不存在的山寨版「中華民國」虛體嗎?
簡介真實存在過的中華民國,概略要點如下:
  1. 中華民國是存在於一九一二年至一九四九年之間的已故「舊中國」:中國國民黨以一黨專制手段控制中華民國,最明顯實證,除了以黨徽充當國徽、以黨歌充當國歌以及以黨旗充當國旗外,還有,就是在一九四七年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序言中,公然揭示獨尊一人一黨言論的獨裁法則:「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以及第 1 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可知,謊稱全亞洲第一個民主國家的已故中華民國,完全欠缺自由民主精神。
  2. 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非法入侵台灣: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由美軍領導的盟軍打敗日本,然後,在聯合國成立之前,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發出一般命令第一號委託中華民國政府來台灣接受日本投降,其中有關台灣部分是:「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只要有能力閱讀一般命令第一號內容的人,應該都能看懂:麥克阿瑟僅僅授權蔣介石執行受降儀式,蔣介石完全沒資格假借中華民國政府名義濫權侵占台灣與澎湖,尤其,當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創始會員之後,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二條第四款條文「所有會員國處理國際關係時,請勿武力威脅或攻擊任何國家的國土整合或政治獨立運作,或行使任何違背聯合國宗旨的手段」(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更不得違法侵佔當時仍是日本領土的台灣。(詳見<台灣民主建國理論 vs. 中國國民黨侵略台灣史>)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消滅中華民國的「新中國」:只要認真參考與對照台灣維基百科被「中華民國黨國洗腦資料」誤導的「中華民國歷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兩大網頁,就可以理解,所謂的「1949 年 12 月 7 日,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根本是一派胡言。理由至少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除了與中華民國同樣否定主權在民的反民主黨國謬論外,包含國民總數與國土範圍幾乎全部以武力「強制繼承」已故中華民國;(二)中華民國最後一任總統為李宗仁,至於號稱「播遷來台」的中國逃難政客組織卻是早已於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九日「引退」的武裝難民蔣介石以「中國國民黨總裁」名義「率領」的所謂「中華民國政府」。可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消滅中華民國(舊中國)後成立的另一個新中國,而且,蔣介石偽稱的所謂「中華民國政府」是由一群毫無民主素養的武裝難民虛構出來的殘暴政客組織,這個組織無法在中國立足,一旦逃亡到台灣後,卻透過大屠殺與白色恐怖鎖國暴政體系侵奪台灣主權、民權與領土,最可惡的是,為了竊據台灣作為「反攻大陸」戰爭基地,竟然打壓台灣歷史和偽造中國歷史,並且透過黨國洗腦填鴨教育和死背標準答案聯考手段將台灣義務教育體系塑造成中國國民黨的「中華民族沙文黨國洗腦機器」。
只要台灣國民能充分了解真實的現代中國歷史,就不必為了中國國民黨的謊言和中國共產黨的黑吃黑詐術,而昏頭轉向流連在這兩個專門製造一黨專制「中華黨國」的獨裁政黨所製造的「一個中國」和「統一中國」狡詐迷霧中。
換句話說,無論是「中國究竟有幾個」或「中國究竟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問題,都是中國國民應該關心的內政事務,完全與台灣國民無關。
作為台灣國民應該關心的事情,應該是台灣內政與國際關係,比如:
  1. 台灣要不要成為一個能夠讓國際社會理解的獨立國家?
  2. 如果台灣人民不願擁有國家,為什麼要在台灣領土範圍內由全體選民直選總統以及繳稅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3. 如果台灣已是國家,國土面積有多大?人口總數有多少?是一個民主國家或獨裁國家?誰能決定這個國家的國號、國旗、國歌和國格?還有,誰能制定我國憲法?現行國家法政體制有沒有能力創造本國全民理想與共同福祉?
萬一台灣全民連以上三個簡單問題都無法達成共識,國際社會該如何看待台灣這個全民無共識且至今還冒充「中華民國」的舉世無雙「獨特政體」?
還有,請問有多少台灣國民仔細閱讀過聯合國憲章(尤其是第二十三條)?可不可以「敦請」目前仍霸凌台灣「呼風喚雨」的「中華民國人」檢驗以下條文摘要:「中華民國、法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The Republic of China, France,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hall b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其中的 中華民國(The Republic of China)仍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喔!怎麼從來沒看過在台灣頗跋扈囂張的「中華民國人」據此向聯合國要求坐上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啊?看不懂英文嗎?聯合國憲章有簡體中文版喔!
當據台「中華民國人」總是霸道十足橫眉豎目「命令」台灣國民必須將國號取為「中華民國」時,能不能先在聯合國安理會坐上常任理事國席位呢?
一般來說,騙子通常是詐騙資訊不足或不認識騙子的陌生人,可是,當前台灣的許多國民既有足夠能力充分獲取國際政治資訊,而且,代代接棒「認識」中國國民黨的時間已遠遠超過半世紀,在台灣人與「中華民國人」彼此熟識的現狀下,請問那群至今還企圖濫用山寨版「中華民國」謬論詐騙台灣國民且多數為中國國民黨蔣幫支持者的「中華民國人」居心何在?
回頭再檢視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規定,既然中華民國(The Republic of China 是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就代表聯合國內還存在一個名叫中華民國(The Republic of China)的會員國。
可是,我們都知道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啦!聯合國究竟在「玩」什麼「文字遊戲」呢?
答案很簡單,只要仔細閱讀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一年通過並於一九七二年頒布的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Resolution 2758),就可以理解「中華民國之謎」。美國在台協會刊登的 U.N. Resolution 2758 - Oct. 25 1971全文如下:
THE GENERAL ASSEMBLY. 
Recall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ing 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essential both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for the cause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must serve under the Charter.
Recognizing that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one of the fiv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維基百科中文翻譯版本的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全文如下:
大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他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所以,聯合國不但遵行聯合國憲章原則,認知中華人民共和國(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政府是唯一合法中國代表,還明白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另外,更別漏看提及「立即將非法竊據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各個席位的蔣介石代表驅逐出聯合國」的最後一段內容。
美國在台協會 U.N. Resolution 2758 - Oct. 25 1971 網頁上,還特別加註說明:「聯合國投票承認共產黨中國,驅逐國民黨代表(U.N. VOTED TO ADMIT COMMUNIST CHINA, EXPEL NATIONALIST DELEGATES)」,很明顯,對聯合國來說,一個中國就是「共產黨中國」,至於被驅逐的「國民黨代表」依法不能再自稱是中國或中華民國的政府。
至此,關於中華民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在聯合國內糾纏不清的「多角關係」應該釐清了吧!簡單的說,就是:聯合國驅逐非法的蔣介石代表後,不但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既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更支持該國政府是聯合國唯一合法中國代表
在這麼清晰的脈絡下,如果台灣政府仍堅持使用「中華民國」(The Republic of China)國號行走在聯合國會員國密布的國際社會的話,至少必須說明這個「中華民國」與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的「中華民國」的差異,比如,只是「剛好」同名嗎?或蓄意「仿冒」?或所謂的「中華民國政府」山寨版根本就是當年被驅逐出聯合國的非法「蔣介石代表」?
當許多台灣政客熱中使用山寨版「中華民國」霸凌台灣國民時,總把國際社會拒絕「中華民國政府」的理由歸咎為「中國打壓」和「聯合國打壓」,卻從來不提從一九七二年之後就存在的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更不敢前往聯合國要求履行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規定,相信他們早已心知肚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之後仍假借「中華民國」虛名侵略和霸凌台灣的中國國民黨蔣介石集團,根本是非法中國武裝難民組織。
何況,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指出聯合國宗旨(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是「根據尊重各族群平等權與自決權等基礎在國際間發展友善關係,以及採取其他適當措施強化普世和平(To develop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based on 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and to take other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universal peace)」,據此,為我國全民爭取平等權與自決權不就是當前台灣最需要追求的目標嗎?
反觀現狀下的台灣,至今不肯脫離山寨版「中華民國」也不善用人民自決權改造我國國體,卻一天到晚抱怨外國霸凌和國際打壓,不覺得本末倒置嗎?
連台灣是不是國家或台灣是一個什麼樣的國家都爭吵不休的莫名其妙現狀下,別說要濫用聯合國早已否決掉的蔣介石代表及其山寨版「中華民國」虛構謬體遊走國際社會,恐怕連台灣本尊都很難在國際社會獲得認可!關鍵點是台灣國內各說各話且認知錯亂,如果這個根本問題不解決,卻持續模仿「蔣介石代表」那款恃強凌弱、欺善怕惡、無知無能卻自大自誇的阿 Q 模樣,到底想要開闢出什麼樣的台灣前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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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4日 星期六

「輔大心理系性侵案」是偵查中的司法案件!


開始關心 20150628 輔大心理系性侵案,是意外看到受害者向包括輔大社科院長夏林清、輔大心理學系及其工作小組成員等事件相關人道歉時。在此之前,我一直認為在定讞前不該對偵查中的司法案件提出太多「網民觀點」,所以,對這個事件的案情討論「不感興趣」。
不過,現在,我很在乎:為什麼一件已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性侵案,會詭譎演變成性侵案受害者出面向輔大心理學系許多師生道歉?
尤其令人難過的是,性侵案受害者對夏林清和輔大心理系的道歉理由竟然是我在跟老師談話的過程裡,確實很受傷,但夏老師沒有吃案以及因為我的事件,而讓輔大心理系蒙羞
這是怎麼一回事?好吧,我相信女學生,算夏林清沒吃案啦!可是,作為一位即將退休的「國際級心理學大師」竟然無能無智到無法善用「專業學養」與「人生歷練」等「優點」避免讓一位身心煎熬的受害者在「談話的過程裡很受傷」?
還有,讓輔大心理系蒙羞的人,明明是性侵事件中的加害者、無能保護學生安全的校方,以及在司法尚未定讞前就透過「教育工作小組」名義公開揣測受害女學生與其男友因為內在關係無法解決的痛苦,在找不到解決方法後,使得男友向外轉移而在五月底發表文章,並以扭曲的指控傷害他人」的特定「教育工作者」。結果,被「培力」過的受害者居然誤把莫須有責任全攬到自己身上。
即使受害者道歉對象之一的夏院長不改她「長期參與社會運動」與「反抗威權體制」的「民主鬥士」(?)風格,高分貝「抗爭」她口中的「網路魔人」,可是,我只想問這位「國際級心理學大師」:做為一位心理諮商師,您滿意受害者被「培力」後的表現嗎?還有,一位曾被「培力」兩個多月的性侵案受害者,不但在今年五月二十九日之前仍贊同她的男友對「教育工作小組」的犀利批評,而且,即使已經「事過境遷」一年了,至今依舊自責「因為我的事件而讓輔大心理系蒙羞」,代表什麼「培力」成果?
以下摘要所採用的資料絕大部分來自維基百科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內容剪貼自原文)。如果推論錯誤,責任在我個人:
  1. 據說,夏林清自去年七月十二日「接受邀請投入心理學系主導成立的教育工作小組」,該小組於七月二十日召開性侵案工作小組第一次團隊會議。
  2. 「(去年)九月二十四日,教育工作小組完成工作報告後,宣告任務完成而停止運作。
  3. 不過,「受害女學生和男友兩人開始對夏林清領導的工作小組感到極為失望」,終於「決定將案件送至性別平等委員會」,所以,「九月三十日,兩人正式將這次性侵案提報給性別平等委員會,並在申請受理後展開調查。」
  4. 「同年十月,性別平等委員會獲知心理學系事前組成教育工作小組,並收到小組的調查報告,不過這時並未提出異議,並採用報告內容而認定此案屬於猥褻、而非性侵事件」。
  5. 到了今年二月初,「受害女學生和男友兩人在補充證據與司法調查證明為性侵案件後,輔仁大學校方重新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將該次案件重新判斷為性侵案件。同時輔仁大學校方決定依照《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予以加害學生退學懲處。不過王姓男學生則先行辦理休學,並因學籍暫停而無法使其退學。」
  6. 五月二十八日,受害女學生的男朋友在臉書發文討論這件校園性侵案,「進一步質疑夏林清在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與被害人談話,目的便是企圖掩蓋案情。夏林清則是因為學生雙方間的意見不和諧,認定受害女學生及其男友善於捏造事實」。
  7. 五月三十一日晚間,輔仁大學心理學系表示將在六月七日召開師生討論會,以回應受害女學生男友的網誌文章。
  8. 夏林清也分別於五月三十日、六月一日與六月七日等三天,連續發出三份聲明自清。其中在五月三十日,「她批評女方男友的相關指控與事實不符合,表示輔仁大學心理學系是和學校同步啟動處理工作與專案工作小組,強調自己教育立場是將矛盾與衝突性的校園事件轉為共同學習的題材」。
  9. 夏林清臉書於六月六日發表將於六月七日上午十時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辦「夏林清還原真相記者會」消息,除了開宗明義說「不負責的學生為自己私利,編纂『事實』構陷老師 該如何負責?學生『凌霸』老師,卻反咬是老師霸凌學生?夏林清教授不在台灣,為何被誣陷為主導被性侵學生『喪權』的元兇?」外,還在說明文第四項中嗆聲「公開要求惡意指控的朱生,不要規避出席今晚 7 日在輔大心理系討論會,負起責任,為其網路殺人正當性舉證,不要任意在網路放火,闖了禍就準備溜回大陸!!」(註:我必須承認實在看不懂「今晚 7 日」是什麼意思)
  10. 在六月七日上午,「夏林清趁著心理學系於當天舉行師生討論會,先行在臺灣大學校友會館召開『夏林清還原真相記者會』,並獲得心理學系系友周佳君及其學生支持。她在記者會上公布事件發生後,輔仁大學校方和由心理學系主導成立的教育工作小組處理性侵案的過程,反駁網際網路上關於掩蓋案情和控制言論的指控,強調處理流程全部合法、並認為應調查事件真相。」
  11. 六月七日晚上六時,輔大心理學系邀請全系老師和學生共同參與「師生討論會」,「最後共有兩百多名教師和學生參與這次長達六個小時的討論會會議,但過程中除了未清楚說明事件經過外,反而讓與會的受害女學生和男友遭到擁護夏林清的學生攻擊,並且以捍衛輔仁大學心理學系和夏林清個人清白為由,公開要求兩人逐字逐句地共擬聲明稿。」
  12. 六月十七日,輔大向教育部坦承處理過程中出現疏失,「包括在在第一時間未能積極啟動性別平等程序,及對於性侵案發生知情、但在知悉後卻未能及時督導疏失」。
  13. 六月二十四日,輔大指出「心理學系副教授何東洪即日起免兼心理學系系主任職務」,不過,「公文中並未提及免職原因」;另外,「在這之後,與夏林清具有關聯的人民民主陣線、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等團體也開始在日常生活和網際網路上,發起一連串支持夏林清的行動,包括召開記者會自清、要求朱姓學生出席民主對話、新聞媒體回應等,也因此和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等關注女性權益的社會福利機構發生衝突」。
  14. 八月十五日,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召開專案會議審查輔大心理學系性侵案,認定輔大校方處理該事件時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到了九月十二日,教育部正式發出公文給輔大,要求限期最慢於十月三十一日提報改善計畫給教育部。
  15. 九月二十一日,性侵案受害人透過臉書向包括夏林清、輔仁大學心理學系、工作小組成員等事件相關人道歉。「許多人對於女學生的發言表示心疼,並質疑為何是由被害人公開道歉。許多聲援受害女學生的網友進而質疑案情發展,質疑夏林清與輔仁大學校方的不負責任的處置作為;亦有批評認為女學生是在權力不對等情況下決定道歉,甚至質疑夏林清涉嫌施壓、或是認為必須對此負起責任」。
  16. 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夏林清於臉書分享性侵受害者致歉貼文,「並做出回應內容,同時批評各界的指責。她指稱先前受害女學生與其男友因為內在關係無法解決的痛苦,在找不到解決方法後,使得男友向外轉移而在五月底發表文章,並以扭曲的指控傷害他人。之後受害女學生終於願意認清其不當作為,決定向因為男友發布文章而受傷的對象道歉」。另外,她也指控網友「將自己不敢看清、面對真相的害怕與恐懼,轉而向外遷怒,以掩飾自己看清真相,無法遷怒的失落,而最好的策略是把自己的問題扭曲轉化成是別人的問題,再來把我當作遷怒轉嫁的對象,如果重演一次網路霸凌審判事件,這絕對是你們不長進的錯誤。
  17. 九月二十二日,「二十多名不滿事件導致女學生出面道歉的輔仁大學學生、校友、校外人士,聚集在校園內開啟對話平臺」,另外,著名駭客組織匿名者一度癱瘓網際網路系統。
  18. 輔大校方於九月二十二日緊急做出兩項決議︰包括「交由外聘成員組成調查小組,而教師、學生、系所工作小組等該案相關成員,不得以書面、言語或網際網路等形式干擾或報復被害人」;以及「暫時停止夏林清的社會科學院院長職務,以利進行相關調查」。
  19. 「夏林清在第一時間對於遭輔仁大學校方暫時停權表示訝異,並認為輔仁大學若是基於平息社會風波、而不願參考近日資料而做出決議,將無法接受校方的處理方式」。
概要整理過「爭議」脈絡後,我想告訴夏院長:您的心理諮商實踐成果,實在很不符合一般人期許心理學教授應達到的標準。更重要的是,您似乎不明白,性侵案是司法案件,即使您懷抱善念熱情要「培力」當事人,也不該在法院定讞之前依照您引以為傲的心理學專業判斷力公開質疑受害者及其男友對性侵案的敘述內容,您難道不知道,法律與心理學是兩門完全不同專業背景的學科嗎?如果您對這個司法案件有意見,可以依法要求到法庭陳訴啊!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就算「國際級心理學大師」也必須與學生遵守相同的法律要求,何況,心理學教授或社科院長既不是檢察官,也不是法官,麻煩在案情真相大白前多多忍耐,如希望研究或調查事件,請等待法院定讞之後,再大鳴大放您對當事人的「心理分析」,不難吧。

請參考以下影片:
影片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影片來源:東森新聞 CH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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