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台灣政治地位與相關國際法

關於台灣現狀,至今為止,總被外來「中國黨」政客主導解釋權,不過,如果國際法知識普及台灣的話,也許,台灣政治地位就不會任由國內、外兩個「中國黨」政客胡亂「拿捏」了。
以下整理所有關係台灣當前政治地位的重要國際法簡要資料,也許可以釐清眾說紛紜的台灣「現狀」。
  1. 一九四三年,開羅會議結束後,出現一份所謂的「開羅宣言」,不過,這則實際上只具備新聞稿性質的非正式文件,並沒有交由參與會議的美國、英國、蘇聯與中華民國等四國政治領袖簽署。換句話說,儘管當時與會者之一的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聲稱「開羅宣言」賦予他的國家「光復台灣」的「法律效力」,卻是他個人過度霸道無知的錯誤說法。依照國際法慣例,訂定任何法律或條約過程,不但必須舉辦正式簽署儀式,更必須在法律文件上明明白白填上簽署國合法代理人名號,否則,就無法確立法律或條約的效能。因此,就算所謂的「開羅宣言」不算廢紙,終究只是傳達會議中曾出現的一些意見的參考用新聞稿,正常狀況下,任何具有法律常識的現代人絕不可能把新聞稿當成法律文件,何況,當時的台灣仍是日本領土,而日本政府並未參加開羅會議,因此,蔣介石集團扭曲解釋開羅新聞稿的無法無天言行,實質上已經非法侵犯台灣全民基本人權與日本政府政治權力。
  2. 一九四五年,聯合國成立,當時台灣仍是日本領土,所以無法加入聯合國。不過,當時的台灣宗主國日本以及當年非法入侵台灣的中華民國都是聯合國會員國,這兩個國家的政府都代表該國全民簽署聯合國憲章,所以,理論上,兩國都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的任何殖民地主權和領土都應該回歸該殖民地全體住民所有,當然,任何殖民地全體住民都有權力自決該殖民地的政治前途。其中,台灣脫離日本領土的議題,也獲得許多聯合國會員國支持。
  3. 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聯合國對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根據這項由當年聯合國大會絕大多數會員國簽署的國際條約,簽署國之一的日本必須「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和請求權」,換句話說,自此以後,日本已經不再是台灣的宗主國,而且,由於這項國際條約由聯合國大會決議,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所以,依法,台灣政治地位必須由台灣全體住民自決,其他任何不相干個人或組織都沒有權力剝奪台灣全民自決權。可惡的是,當時被聯合國大會排斥在舊金山和平會議之外卻早已非法竊據台灣領土的中國國民黨蔣介石集團,不但惡意隱瞞這項由四十八個聯合國會員國共同簽署的國際條約,更肆無忌憚持續違法侵占台灣領土與主權。
  4. 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日本政府與當時已經喪國的蔣介石集團簽署所謂的「日華和平條約」。這項和約內容完全複製當天生效的聯合國對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換句話說,無論日本政府在什麼情況下決定和蔣介石集團額外簽署「日華和約」,都只是日本政府與蔣介石集團之間的兩造互動關係,既沒有聯合國支持,更沒有台灣全民背書,還有,根據聯合國憲章與舊金山和平條約實質效能,這項畫蛇添足的「影子和約」絕對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申論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和請求權」後的下一步法律行動。因此,所謂的「日華和約」不但完全無法取代聯合國對日舊金山和平條約,也完全無法賦予蔣介石集團侵占台灣的「合法」效力,頂多只代表當年仍缺乏民主知識的日本政府誤把蔣介石集團當成「台灣全民」或「合法代表台灣全民的『中華民國』政府」,說穿了,就是一則荒唐至極的烏龍歷史文件。
只要台灣每一位國民都有能力檢驗以上國際法與「非」國際法,並且認真理解聯合國成立後要求旗下會員國遵守的法理規定以及期望提升全世界人類平權福祉的人道理想,就會明白,自從一九五二年之後,台灣全體住民就已經實質擁有自決政治前途的充分與必要法定權利,這項法定權利不容任何人或任何組織剝奪,只有透過每一位台灣公民自願參與合乎聯合國法理要求的民主程序共同決議的結論才能伸張。
由此可知,自從一九九六年台灣舉辦全民直選總統民主程序後,台灣國家地位就確立了,理由如下:
  1. 全民直選總統民主程序合乎聯合國憲章規範的全民自決法理要求。
  2. 一九九六年全民直選總統民主程序是台灣每一位成年國民集結手中的國民主權共同替這個國家的中央政府選擇一位行政首長的第一次自決建國行動。也就是說,只有全體公民確認台灣是獨立國家,才可能建立中央政府,也才有可能共同參與遴選中央政府首長的民主活動,在這樣的過程中,每一張選票代表的是每一位選民的一次國民主權行使權。
如果一九九六年台灣全民直選總統活動有什麼瑕疵的話,就是沒有依照既定事實公開宣示總統選舉區域範圍為本國國土,也沒有公開宣示全體擁有直選總統活動投票與選舉資格的公民及其具有國民身份的眷屬一起均分台灣獨立國家主權,因此人人享有自決本國政治前途的國民主權。
總之,用心且正確解讀聯合國成立後的現代國際法與國際條約,就可以釐清台灣當前政治地位,如果還有任何參與總統直選的投票人或候選人宣稱台灣不是獨立國家的話,他們應該放棄投票權和參選權。不過,至今為止,也許受限於民主知識不足與外來惡霸政客氣燄過盛等不良障礙,台灣全民行使國民主權的實際項目始終侷限於選舉活動,至於進一步建構一個具備理想國格的現代民主國家必須實踐的建國工程,如制憲、正名與全面革新政體等必要行動,卻遲遲未能透過全體國民主權共同執行,顯然,台灣國民還有許多政事必須正視,千萬不要故步自封,否則,如何確保國民主權和端正台灣政治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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