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1日 星期日

人人平等共享人權,從每一天每個地方每一件「日常小事」做起


影片來源:United Nations





影片來源: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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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川一通電話改變台美中複雜關係?


葉望輝不能或不願明說的全球皆知公開秘密:虛構中華民國謬論阻擋台美建立正常國與國關係,至於現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處心積慮利用虛構中華民國謬論企圖消滅台灣國家地位與國際發展機會

影片來源:twimi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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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9日 星期五

「蔡川通話」的意義


「蔡川通話」新聞激情過後,台灣人應該可以理性思考這通本該「平凡無比」的兩國政府首長通話所突顯的台灣政治現狀了。當我們面對現實,就會明白,無論喜不喜歡美國準總統川普,都該感謝他透過這通電話公開創造了相當正面的「劃時代台美新關係」。
依照事實,「蔡川通話」是台美有史以來第一通兩國政府首長正式通話,尤其,當川普在推特直接向全世界宣布他接到台灣總統電話後,等於明白表態美國準總統不再迴避台灣民主立國事實。
回顧台灣與美國之間的國際關係,在一九七九年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之前,美國政府從來不曾將台灣全體住民看在眼裡。脈絡大約如下:
  1. 美國於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宣布獨立,當時的台灣為滿清帝國殖民地。對那個年代的美國人民與政府來說,就算知道亞洲有滿清帝國,大概也不知道台灣或福爾摩沙等「名不見經傳」地名。
  2. 滿清帝國於一八九五年簽署馬關條約,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軍國,當時的美國民間與政府多半也只知日本、不知台灣。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日敵對,在美軍眼裡,台灣是敵國領土。
  3.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於一九四五年,美國為首的同盟國戰勝日德義組成的軸心國。依照當時同盟國號召組成的聯合國理想及其制定的聯合國憲章法理,類似台灣這樣的戰前殖民地都應該列入根據主權在民與住民自決宗旨必須保障住民自決政治前途權利的「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不過,當時的聯合國與美國政府在歐洲與亞洲等地處理太多「雜事」,根本無暇關心「蕞爾小島」台灣,以致任由中華民國政府假借接受日本軍國投降名義非法侵占台灣。換句話說,二戰後的美國政府也不曾注意或關心過台灣全體住民。
  4. 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七九年之間,聯合國大會曾經於一九五二年頒布舊金山和平條約,也曾經於一九七二年頒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前者要求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領土和主權,後者正式宣布蔣介石及其代表為假冒已故中華民國政府的不合法組織並將其驅逐出聯合國。依照這兩項國際法理,聯合國本該協助台灣脫離蔣介石及其代表非法侵占狀態並保障台灣全體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可是,聯合國忽略其對台職責,至今為止,從來沒有遵行聯合國憲章捍衛台灣全民應得權利。至於美國政府,則遲至一九七九年才正視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的法律效力,從此以後不再包庇蔣介石及其代表非法造假的山寨版「中華民國」,也因此,終於開始關心台灣全體住民的基本人權。
  5. 一九七九年,美國國會制定的<台灣關係法>是至今為止全球唯一專為台灣全體住民制定的現代人權法律,雖然是立足於美國國家利益的美國國內法,卻比台灣現行所有依附在已故中華民國一言堂黨國憲政體系下的山寨版「中華民國國內法」更重視台灣全體住民的基本人權。
  6. 一九七九年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之間,台灣與美國保持密切互動關係,不過,美國政府一直誤將蔣介石、蔣經國父子領導的所謂「中華民國政府」視為「台灣統治當局」,完全忽略或擱置蔣家父子為外來侵略者的事實,更在兩蔣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山寨版「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互爭「中國唯一正主」與互嗆「統一中國」戰爭狀態裡,掉入莫須有的「一個中國」陷阱,以致,即使台灣自一九八九年啟動民主化工程以及一九九六年開展全民直選總統民主活動,美國政府依舊無法真正從台灣全體國民角度,採取有利兩國政府間自由平等互動的台美外交措施。
由上可知,台灣與美國之間,根本從來不曾建交,日前「蔡川通話」引爆的全球口水新聞中經常被提及的所謂「台美一九七九年斷交以來」謬論,完全是誤把兩蔣政權當成「台灣政府」,可是,只要稍微了解台灣政治發展背景的人,誰不知道兩蔣領導的所謂「中華民國政府」既是聯合國大會依法裁決的非法組織,更是長期假藉已故中國名義非法侵略台灣的外來霸權?
換句話說,在真實世界裡,美國的確曾與一九四九年之前存在的中華民國政府建交,並於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九年之間與兩蔣杜撰的山寨版「中華民國」政府建立「魔幻寫實」的「美蔣邦交」關係,不過,這些或真或假的「中美邦交」都與台灣無關,所以,台美根本不曾建交!既然如此,台美之間當然也不可能出現所謂的「一九七九年斷交」謬論。
其實,在川普公開稱呼蔡英文為台灣總統之前,美國前總統小布希也曾於二OO二年四月四日公開稱呼台灣為「台灣共和國」,只是,由於當年總統陳水扁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仍存在許多反扁與反台獨的「中華民國中國國民黨菁英」,他們「習慣」採取「傳統中國外交」手段干擾台美溝通管道,再加上布希和陳水扁之間似乎存在某種程度的「語言障礙」,所以,小布希後來不再主動為台灣「正名」。
至於今年十二月二日的「蔡川通話」,則是美國(準)總統有史以來第一次以符合國際禮儀的平等心公開面對台美兩國中央政府首長直接對話過程,既不提那個實質侵奪台灣民權的山寨版「中華民國」非法名號,也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侵略台灣野心妥協。
面對這通「劃時代電話」時,可喜的是,台美終於出現國與國政府間正面且平等的公開互動關係,可悲的是,聯合國憲章實施七十一年了,台灣全體國民居然到現在才等到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之一的美國(準)總統遵循聯合國憲章宗旨公開支持台灣自治成果並以符合普世價值的外交禮儀平等對待我國民選總統。
無論如何,「蔡川通話」已經創造了台美關係新契機,至於未來會如何發展呢?可預測的是,川普必然像所有美國總統一樣,會被美國全民要求在確實遵行美國獨立宣言與憲法前提下將美國利益擺在第一位,所以,如果台灣無法跟上川普腳步,甚至還妄想繼續把「中華民國」謬論當成丟不掉的裹腳布一樣緊緊纏足台灣民主政治,那麼,萬一有一天,川普又像小布希一樣喪失耐性以致再次捨棄「扶正」台灣的善意,台灣人也只能怪自己無知無能,怨不得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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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台灣關係法


凡具備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台灣關係法>(即<Taiwan Relations Act>)是美國國內法,不過,這部由美國國會制定的法律,卻是當前全世界唯一專為台灣全體國民量身打造的人權專法。從這個角度出發,無論如何評價美國,所有台灣人都應該感謝美國法律人的「將心比心」。
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的背景大略是:即使百般拖延,美國政府仍不得不遵行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二年頒布的<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法案內容請參考<教育追求真實 ── 聯合國 2758 號決議文之解讀>),於是,自一九七九年起依法不再承認早已被聯合國大會識破其假冒中國政府真相卻依舊透過武力暴政控制台灣的所謂「中華民國政府」,可是,美國國會卻擔心台、美兩國人民若因此而互不往來,可能會危及台灣人民的人權和美國人民的利益,所以,特別為台灣全民創制這部人權專法。
<台灣關係法>開宗明義揭示「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並在第二條(政策的判定及聲明)第三項提及「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可知,即使立法精神從「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出發,甚至「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立足點是捍衛美國使命與利益,美國國會卻不忘發揮推己及人的人道精神,在這樣的前提下,國會不但授權政府維持台美兩國人民各領域良好關係,還特別強調「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很明顯,這個法案的主要對象是「所有臺灣人民」。尤其,第三條(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第三項「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以及第四條(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第一項「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等內容,更清晰表達,即使在台美沒有政府間外交關係前提下,美國法律仍適用於全體台灣人民,而且,由於台美關係密切,一旦因為台灣人民遭受威脅而危及美國利益時,美國國會和總統都必須依照憲法採取適當政策。
不過,至今為止,在台灣國內,仍有一些執迷於兩蔣黨國山寨版「中華民國」洗腦謬論的「中華民國人」曲解第二條第一項「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 1979 年 1 月 1 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以及第十五條(定義)第二項「『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 年 1 月 1 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誑稱美國認為「台灣統治當局」是「中華民國」── 無庸置疑,這種說法禁不起檢驗!
因為,依照「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原文,雖然指稱美國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曾「承認」(recognized)所謂的「臺灣統治當局」為「中華民國」,可是,不代表這種「承認」無誤,何況,這項老舊「承認」,從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之後就不存在了。
反觀台灣國內現存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政」架構下的所有國內法,不但「母法」<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起草於聯合國成立之前且設限在一個全無民主人權基本素養的「中華戰國」(一九一二年至一九四九年)一言堂落伍外國「限」法(獨尊孫文一人著作【三民主義】的詭異五權憲法),即使是<民法>、<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公司法>等重要「子法」,也同樣都充滿外來腐舊「中華黨國法」特質,另外,就算是在一九九六年台灣全民直選總統民主工程啟動後,到現在為止的所有「子法」制定與修改方案,也照樣被框架在「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虛構黨國想像裡。
總體來說,台灣根本沒有任何一部國內法像美國<台灣關係法>一樣,是徹頭徹尾全心全意專門為台灣全體國民量身打造,至於更進一步維護基本人權普世價值的法律效能,也常常因為不當黨國憲法誤導以及立法者的民主人權專業素養未臻理想而難以望其項背。
討論至此,台灣人真該感到羞愧,尤其是有心追求民主人權的法律人更該引以為恥,畢竟,類似這種全球唯一為全民量身打造的人權法律居然是一部外國國內法的詭譎現狀,絕對是國際社會極其罕見的「奇蹟」。這種怪異法理現象,非但不易出現在一般民主國家,恐怕連許多獨裁國家都會瞠目結舌難以置信,可是,幾乎所有台灣人卻被強迫在山寨版「中華民國」謬論下忍受不合情理的腐朽國內「限法體制」超過半世紀,很丟臉。
感謝美國<台灣關係法>一路溫馨陪伴,並仔細檢討長期存在台灣的國內法怪象,當我們談論司法改革時,難道不該要求立法者先學會美國法律人的平等心、民主知識與人權學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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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4日 星期日

台美關係


美國準總統川普於美國時間十二月二日接受台灣總統蔡英文道賀電話,由於台灣國際地位受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兩黨跨國歷史恩怨糾纏的「中國因素」影響而長期被邊緣化,所以,原本一通短短十分鐘的兩國政府首長「平凡」電話,竟然瞬間轟動國際社會,引發熱烈討論。
在全球熱議過程中,很多本國與外國媒體提及「英川通話」新聞時,都特別強調「台美自一九七九年斷交以來,兩國中央政府首長第一次通話」。其實,這樣的說法並不正確,因為台美從來沒有建交,哪來斷交?
外國媒體對我國複雜政治歷史背景不清楚,所以,說法失真,可以理解;至於本國媒體普遍犯錯,則是長期被中國國民黨透過山寨版「中華民國」謬論誤導,理性者當引為鑑。相較下,川普在他的推特數次發文都稱呼蔡英文為 President of Taiwan,則是時下國際政壇的罕見真確特例。 無論如何,這個外交動作,至少讓人可以期許台美建立更進一步友好關係。
回顧台美關係歷史,必須從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開始談起。脈絡大致如下:
1.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台美為敵對關係 ── 自滿清帝國於一八九五年簽署馬關條約將台灣與澎湖群島永久割讓給日本後,直到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五二年頒布舊金山和平條約止,台灣一直是日本領土。二戰期間,日本軍國加入軸心國,而美國則是同盟國的後起救星,所以,當日軍轟炸美國領土時,美軍不甘示弱反擊日本領土的過程中,台灣也被美軍列入「敵方」名冊。簡單的說,由於美日交戰,台美也處於敵對狀態。
2.        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四九年,台美「無關係」,而且,美國政府還扮演縱容中華民國政府非法佔領台灣的「幫凶」角色──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於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美軍代表同盟國暫時管理日本領土,可是,因為台灣群島只是日本領土邊緣一小部分,而且,曾經於一六六二至一六八三年以及一六八三年至一八九五年之間分別隸屬於鄭成功父子政權(東寧王國)以及被中華民國推翻的滿清帝國,而成為當時一直接受美軍積極保護的同盟國成員中華民國政府覬覦的所謂「中日爭議地區」。所以,美軍除了委託中華民國軍隊來台接受亞洲戰區的日本軍隊投降外,還默許中華民國軍隊非法侵占台灣。換句話說,二戰結束初期,針對亞洲地區,美國政府一方面全神貫注壓制日本軍國政府,另方面則因台灣「只是」沒有反抗力的日本「小」殖民地,所以,為了不妨礙與中華民國政府之間的友好關係,完全漠視台灣全體住民應該享有的住民自決權。
3.        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九年,台美亦敵亦友 ── 略述如下:
l    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中華民國,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由當時美國的頭號勁敵蘇聯扶持,所以,美國政府不但不願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既提供中華民國最後一任總統李宗仁政治庇護,還保護當時已無中華民國公僕身分的中國國民黨總裁蔣介石及其領導的逃難軍隊和中華民國難民到台灣定居和竊佔台灣,並建立偽稱「中華民國政府」的非法組織。換句話說,美國政府只與蔣介石虛構的「中華民國未亡政府」建立正式關係,從頭到尾,沒有處理過台美關係。
l    一九四九至一九七九年間,蔣介石集團由美軍保護,在台灣進行鎖國暴政。這段期間,聯合國大會曾於一九五二年頒布舊金山和平條約,根據這項國際條約及其必須遵循的聯合國憲章法理,台灣全民依法擁有台灣主權與住民自決權,卻被蔣介石集團封鎖消息並惡意誤導;另外,聯合國大會又於一九七二年頒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依法驅逐謊稱「中華民國政府」的「蔣介石及其代表」,並「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唯一中國會員及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等地位和權益,根據這項決議文,蔣介石集團無法繼續在聯合國領導的國際社會假扮中華民國政府,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不但無條件接替並「恢復」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二年之間被認為理應擁有的所有職權和會員身分。不過,蔣介石集團照樣在台灣境內封鎖消息,甚至謊稱「聯合國出賣中華民國」,處心積慮誤導台灣人仇恨聯合國。至於美國政府,直到一九七九年正式拒絕承認蔣介石集團虛構的中華民國政府之前,始終包庇蔣介石集團。所以,此時的美國對台灣而言,同樣是包庇蔣軍的幫兇。
l    儘管美國政府於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九年間包庇蔣軍假冒中華民國政府欺騙國際社會和迫害台灣全民,不過,由於美國立國精神強調自由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所以,蔣介石集團常常必須假借「建設台灣」和「保護台灣」等名義才能向聯合國、美國與日本等友蔣國際組織和國家請求捐款和援助,此外,為了討好美國政府為首的國際民主陣營,蔣軍不但自詡為「自由中國燈塔」,還開辦六年義務教育與耕者有其田等表面強調「民主」、實則充斥「黨國」基本教義意識形態的「德政」。因此,雖然當時的美國和聯合國包庇蔣軍而不惜違背聯合國憲章,卻也是蔣介石集團不敢明目張膽繼續拓展種族屠殺手段(如二二八事件)的忌諱對象。簡單的說,美國作為蔣介石集團的「益友」,至少還能讓當年身陷水深火熱中的台灣全民保留一絲未來希望。
4.        一九七九年至今,台美一直維持友善關係,不過,仍無邦交 ── 美國政府在國際現實環境下,終究決定從一九七九年起遵行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不再承認當時竊佔台灣的蔣介石集團所謊造的中華民國政府。這項「美中斷交」措施,真正斷絕的是美國政府與蔣介石集團虛構的「中華民國」的「美蔣」關係,不涉及台美關係。反觀美國國會為了「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而制定出「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的台灣關係法,由於特別強調「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以及「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等宗旨,因而成為台美兩國正式建立友好關係的起點。不過,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並非台美建交國際法案或條約,所以,台美至今只擁有兩國人民外交關係,並未建立兩國政府間外交關係。
根據以上脈絡可知,台美關係算是「倒吃甘蔗」。至於目前台美無法建立政府間外交關係的理由,除了中國政府阻擾與美國政府觀望等因素外,最大的障礙,其實來自台灣內政以及台灣與中國之間的「中國結」。
首先,由於台灣國內至今仍有許多人民與政客長期被蔣介石集團「政治洗腦工程」誤導,始終不肯遵行主權在民與住民自決等聯合國憲章與舊金山和平條約賦予台灣人的國際人權法理,以致,即使台灣已於一九九六年開始執行全民直選總統自決中央政府首長的國民主權,卻不曾更進一步依照主權在民與住民自決等國際法理重新建立符合本國領土範圍(全民直選總統選區)內的全體國民福祉的人權憲政和民主法制。這是台灣內政問題:一個被許多無知國民和不肖政客否定國家地位的奇怪國家。
另外,由於中國國民黨至今還延續蔣集團霸凌台灣全民的惡習,除了始終強迫台灣必須假扮「中華民國台灣省(區)」或「中華民國戰地」外,還跋扈自認為只有該黨有資格裁決台灣政治前途,比如,兩蔣時期主張「消滅共匪,反攻大陸」,所以,台灣人被強迫必須和所謂的「共匪」維持「漢賊不兩立」戰爭關係;可是,自從蔣介石的「嫡長子」蔣經國於一九八八年病逝並結束「蔣家王朝」暴政後,向來習慣依附蔣家父子的中國國民黨居然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他們不再狂喊「消滅共匪,反攻大陸」戰爭口號,反而西進中國與昔日「共匪」化仇敵為兄弟。比較詭異的是,中國國民黨雖然仍不斷強迫台灣假扮「中華民國」,一旦轉身面對中國和國際社會時,卻隻字不提「中華民國」,反而假借無中生有的所謂「九二共識」,企圖把台灣包裹在已故中華民國「台灣省」內,以便中國政府捏造「殲滅中華民國殘餘叛軍」藉口,透過武力或其他厚黑途徑侵奪台灣主權與領土。
綜觀台灣現狀,如果想要推展台美關係,除了必須依賴美國政府與民間的善意外,台灣內政與國際關係更必須積極「進化」,否則,就算美國總統頗具智慧地認知「台灣總統」是台灣中央政府首長而善意進行兩國政府間友好互動,也隨時可能受限於中國國民黨虛構的「中華民國」謬論而導致美國總統與政府三不五時就慘遭無賴中國政府誣陷為「干預中國內政」,屆時,當美國政府必須考量本國利益時,台灣能否具備足以克制中國無理騷擾的強大正面價值,將成為美國總統取捨台美兩國進階關係的要素之一。
無論如何,誠摯期盼台美關係更正面且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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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聖經與同性戀


基督教徒或天主教徒如何解釋聖經,「異教徒」本不須在意,可是,當部分基督教徒或天主教徒引用聖經企圖指導我國法律時,「異教徒」只好也引用聖經回應這類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
從「異教徒」立場來看,就算部分基督徒或天主教徒一口咬定聖經內含明示「反同性戀者」經文(?),基督徒與天主教徒應該也讀過以下內文:
3:14 耶和華 神對蛇說、你既作了這事、就必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 你必用肚子行走、終身喫土。
3:15 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也彼此為仇.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
3:16 又對女人說、我必多多加增你懷胎的苦楚、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你必 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
據此,請問所有反同性戀婚姻的基督徒與天主教徒,如果迷信聖經到不惜斷章取義狀態的話,會不會因為以上章節而強求「丈夫管轄女人(泛指「俗世」裡的「妻子」)」?
信教是個人自由,基督徒如何解釋聖經,自有宗教界聖經研究者專業指導,可是,當部分迷信不明者斷章取義部分經文並企圖擴大解釋而明顯干擾本國自由平權法制理想時,「異教徒」當然會希望將討論聖經這件事攤在陽光底下,以便全體國民一起檢視經文,除了期許避免斷章取義外,更期許任何人都能理解「盡信書不如無書」的「平凡智慧」。
台灣憲政長期被一個外來獨裁政黨霸凌,以致到現在仍盲目亂用該黨一言堂主義「武權憲法」,已經很無奈,沒想到宗教界裡,也出現企圖干擾婚姻平權的反同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還好,尚未有佛教徒和伊斯蘭教徒高舉佛經和可蘭經來指導我國立法與修法方向,算是不幸中的大幸。
以下為可供參考文章: 

資料來源:黑冇事吹水軒2007-02-08    
時至今日,還會開宗明義、旗幟鮮明地高調反對同性戀的,非基督教莫屬了。而基督徒最大的反基理據,就是「聖經反對同性戀」! 
問題是:聖經當真反對同性戀嗎?
這個問題纏擾了同志過百年,經過同志學者、釋經學家、神學家及歷史學家數十年的努力,對這些聖經裏的所謂反基經文作出了深入的剖析,筆者現在本文摘錄了這些學者的部份研究成果,希望為教徒帶來一個全新的角度,重新去認識聖經。
注:以下對聖經經文的詮釋摘錄自楊久惠<最常被用來攻擊同志的經文>及周華山《同志神學》
(1)      舊約:
創世紀19:5
最常被用來攻擊同志的經文之一是創世紀裏有關所多瑪因罪惡滿盈而遭到上帝毀滅的故事。到底所多瑪的罪惡是不是指同性戀呢?許多現代的解經研究已經發現,根據希伯來原文的描述,所多瑪的罪惡與同性戀完全無關,將上帝毀滅所多瑪的原因歸肇為同性戀是長期以來錯誤的詮釋。
關鍵的經文在於創世紀19:5:「…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中文聖經翻譯成「任我們所為」,到底所多瑪人想要對羅得的兩位客人怎麼樣?讓我們回到原文,這一段經文的希伯來原文是「把他們帶出來,以便讓我們認識 (yada)」,yada這個字,英文為「to know」,這個字在聖經中出現了943次,各自用在:認識神、認識良善、認識邪惡、認識真理、認識律法、認識人、認識地方…..等。有些神學家認為,yada可能也有性的暗示,面對擠在門外的男人們,羅得選擇讓城中的男人強暴他的女兒,而非強暴他的客人。唯一能確定的是,這段經文的重點是有關性方面的強暴,而不是今日我們所知道的同性戀。
創世紀19章的意思是,所多瑪暴民要求羅得交出2名陌生客人,以便知道他們是誰、讓他們以性暴力來凌虐他們。當時所多瑪是個位於死海南部的貧瘠小城,對所多瑪人而言,他們唯一所知的陌生人是敵人部落,這些敵人常常來摧毀他們的堡壘、掠奪貿易商品。羅得不是所多瑪本地人,他也是一個外來者。城裡的人對於他邀請陌生人進入並不是很高興。
羅得對所多瑪暴民的反應以我們現代人來看是很奇怪的。因為他竟然願意將他的女兒交給所多瑪人任意處置,不過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女人是男人財產的一部分,父親有權利如此處置女兒。羅得這個舉動與性傾向也毫不相涉。如果所多瑪人都是同性戀,為什麼羅得要獻出他的女兒來代替陌生人?如果所多瑪人都是異性戀,那麼與同性戀也是毫無關係。
錯誤解經的另一例,在申命記23:17與列王記上14:24中的「孌童」,也不是指同性戀者,希伯來原文是指廟中男妓 (temple prostitute),上帝不喜悅的是偶像崇拜與相互發生性行為的祭拜儀式,完全不是我們今日所認知的同性戀。
在舊約時期的猶太學者們,從來就不曾認為所多瑪的罪惡是性方面的罪惡,聖經中所多瑪的相關經文裏,也沒有提到所多瑪的罪惡是性方面的罪惡。在這些經文裏,卻很明確的提到所多瑪的罪是不公義、偶像崇拜、驕傲奢靡、不援助困苦者、不善待外來的客人、以暴力加害於人。請參見申命記29:22-28、申命記32:32、以西結書16:49-50、耶利米書49:18、耶利米書50:41、以賽亞書13:19-22。
馬太福音10:14-15,耶穌對即將傳福音的門徒說:「凡不接待你們,不聽你們的人,你們離開那家,或是那城的時候,就把腳上的塵土跺下去。我實在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耶穌也沒有提到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是同性戀。
猶大書第7節所寫的「逆性的情慾」也是常被用來指所多瑪的罪惡是同性戀。這也是誤譯聖經的結果,這一段文字的希臘原文是「hetero sarkos」,英文的意思為「strange flesh」。Hetero是「相異的」之意,而sarkos是「肉體、身體」之意。Hetero sarkos在聖經裏指的是外族人、外國人。Hetero不但沒有「同性」(homo)的意義,sarkos在聖經中也不曾被用來指有關「性」的意義。
猶太書第7節所譴責的是所多瑪人慾望著「陌生人」或「相異的人或外國人」的身體。因此這一段經文的原意是:正如所多瑪與蛾摩拉和周圍城市裏的人,一味的行淫,妄求陌生人的肉體 (strange flesh),因此受到永火的刑罰。
扭曲一件事的真相、把沒有的事說成有,便會把它真正的涵義忽略掉。所多瑪的故事其實和性傾向與同性戀無關,這個故事並沒有提到上帝接受同性戀,也沒有提到上帝反對同性戀,這個故事只是單純的告訴我們:有一群邪惡且暴力的人,他們對於不認識的陌生人或是外來客非常不友善,不但不接待他們,反而以暴力攻擊他們,最後受到上帝的懲罰。
所多瑪事件足可成為我們每一個人的殷鑑,它啟示我們:在一個社會裏,我們若是以誤解的、奇異的、害怕的、帶有偏見的心態來對待少數族群,忽視他們的需要,甚至以暴力壓迫他們,這是上帝所憎惡的。不同的族群應當彼此尊重、彼此幫助,對於弱勢的群體,我們應當重視他們實際的需要,以愛與關懷善待他們。
利未記18:22與 20:13
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未記18:22)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兩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3)
利未記這兩段經文,常被人用來指稱同性戀是罪惡,甚至是一項死罪。然而,這兩段經文所譴責的對象其實不是同性戀。
這兩段經文所指責的是當時參與豐年祭儀式的人,他們崇拜偶像巴力(baal),認為巴力是游牧與耕種的主宰者,在祭拜中,他們使用巫術與儀式在高處與男人、女人、動物相互性交,求巴力保佑他們的牲畜興盛、農作物得到豐收。,這兩段經文完全沒有提到性傾向與同性之間的戀情。在利未記中所提到的「可憎」(abomination)一詞,指的是宗教上的不潔淨(unclean),即不認上帝、崇拜偶像的行為。
長期以來,利未記這兩段經文一直被人用來指責同性戀者,這是不顧當時背景、斷章取義之下的錯誤。
在利未記11:1-12的律法中,記載著許多「不潔淨」的生物,例如:兔子、豬、有殼的動物 (蚵仔、蝦、蟹、蛤)…等,這些都是「可憎」之物,不可吃。利未記12:1-8中說,女人若生下男孩,男嬰就不潔淨7天,該女人就不潔淨33天;若生的是女孩,女嬰就不潔淨14天,該女人則有66天是不潔淨的。當不潔淨的日期過了後,便要請祭司獻上燔祭與贖罪祭,如此便潔淨了。23:3中記載著安息日不可作工的律令、18:19中禁止丈夫與正在經期的妻子發生性關係、19:19中禁止人將牲畜混種養殖、禁止用兩種種子混合起來種一塊田地、禁止穿以兩種絲線混織出來的衣服。在19:27中更禁止人們剃掉頭部周圍與兩鬢上的鬍鬚。19:28中也禁止人在身上刺青。
為什麼利未記中有這麼多奇特的律法?當時這些律法制定的用意是為了使神的選民(以色列人)分別為聖,與其他民族有所分別,並禁戒拜偶像的行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24b-27)
利未記中許多律法在今日已經不再需要基督徒如此遵行。為什麼呢?因為過去的人都靠著遵行律法而自以為稱義,而耶穌教導我們不要成為偽善的人。我們要看重的不是遵守律法的行為,而是「愛」。耶穌也教導我們:不要把聖經中的律法當作論斷他人的工具,律法不是用來譴責、羞辱他人的。(馬太福音7:1-5)
馬可福音第7章中記載,文士與法利賽人看見耶穌的門徒沒有洗手就用餐(當時的律法規定用餐前必須洗手),就譴責他們不遵守潔淨的律法。耶穌卻回答說:「…從外面進去的不能污穢人,惟有從裏面出來的乃能污穢人…」表面的遵守律法,並不能成就潔淨,惟有內心的潔淨才是真潔淨。真正的基督徒不是靠著遵行律法而稱義,而是因著信靠主而稱義。耶穌的教導不但超越了律法主義,更成全了律法制定的原意。
耶穌在馬太福音22:35-40中說,所有律法中,最大的誡命是要「盡心、盡性、盡意的愛主」,第二大誡命則是要「愛人如己」。「愛神」與「愛人如己」是一切律法的總綱。在雅各書2:9-13中也提到,耶穌來到世上已經成全了律法,這樣的律法是「至尊的律法」、「全律法」,也是「使人自由的律法」。
使徒保羅在歌羅西書2:20-23說:「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什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嚐、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是毫無功效。」歌羅西書2:8-17中,保羅進一步指出:上帝已藉著耶穌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救贖,使我們的罪與耶穌同死,並使我們蒙恩與耶穌同復活,耶穌已經塗抹了律例,使我們脫離以律法、靠行為稱義的時代,祂已帶領我們進入了因信稱義的恩典時期。
(2)      新約:
羅馬書 1:26-27
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羅馬書1:26-27)
這段經文經常被人詮釋為同性戀者是違反自然的、是萬惡之惡。其實保羅這段文字指的是當時羅馬人極為普遍的偶像崇拜行為。從羅馬書1:19開始,保羅談到有一群人雖然明明知道神,卻不把神當作神來榮耀祂,甚至也不感謝祂,於是他們的心變的昏眛,他們不去敬拜神反倒去敬拜偶像與受造之物,因此神便任憑他們放縱、玷汙自己的身體,使他們裏面裝滿了各樣的不義。
保羅所譴責的人是一群不感謝真神、不榮耀真神,反倒去敬拜假神的人。保羅沒有提到性傾向,也沒有提到同性之間的愛。
保羅所寫的文字,自古以來便有許多人以斷章取義的方式詮釋,以至於對一些人造成傷害,如:男人不可蓄髮、婦女不許在會中發言、把人當作奴隸是被許可的、離婚是不被允許的、必須將犯了罪的人趕出教會、神不喜悅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等。保羅所寫的文字常不易懂、常被人誤解,因為我們不知道保羅寫信的對象是處在怎樣的情況,因此當我們在讀保羅書信時就好像只聽到單方面的電話聽筒一樣。我們似乎了解保羅在寫什麼,但我們也必須猜想收信者先前曾告訴保羅什麼事。在彼得後書3:15b-18中,彼得也曾指出保羅所寫的一切書信中「有些難明白的」,易被人曲解錯用,用來毀壞他人堅固的信仰。
羅馬書1:16-32中,保羅所談的是當時崇拜偶像的人。保羅對這些人的形容,對於2000年後的我們雖然難以了解,但必定是收信著所熟悉的。保羅所譴責的是偶像崇拜的某些儀式,是收信者所熟知的,但對我們而言是模糊的。但保羅在羅馬書1:25卻清楚說到:「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保羅譴責的不是性傾向,也不是同性之間的愛。
羅馬書的收信者是居住在哥林多城的羅馬人,當時哥林多城是第二大城市,也是世界貿易與文化交流的中心,當地有1000多種宗教,其中最盛行的祭典是祭拜愛、美、生殖繁衍之女神 (Aphrodite, 即維納斯)與阿波羅神(Apollo) 的儀式。當時的收信者必定比我們還要明瞭當時宗教的狀況與保羅的意思。羅馬書1:26的「情慾」(passions) 可能是指當時許多宗教祭典裏,信徒在祭拜中飲酒、吃迷藥、在音樂聲中作出的狂亂行為。
我們也無法真正知道保羅為何用「逆性」(against nature)這個字,因為他在羅馬書11:21-24中再度使用了這個字,但他是在說明上帝也會逆性行事,將外邦人收納於神的子民中。「逆性」是指社會沒有辦法接受、不是按照一般的方式來作的事,但「逆性」並不一定是邪惡的,因為上帝也作了「逆性」的事。
如果保羅真的譴責同性戀是萬惡之惡,他絕對有優越的文筆可以描述的更好。但保羅從來沒有提到性傾向,在他其餘的書信中,也完全沒有提到男、女同性戀,更沒有寫到他們要改變性傾向。
保羅一直在他的書信中,多次清楚的教導我們一個重點:耶穌的福音是給世上每一個人的,在主眼裏人人沒有分別,因此他也告誡信徒們不可以論斷他人:「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羅馬書2:1)
哥林多前書6:9、提摩太前書1:9-10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哥林多前書6:9)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1:9-10)
當我們讀到哥林多前書6:9中寫著「親男色的」(英文聖經是用effeminate這個字,為「娘娘腔」之意),與提摩太前書1:9-10中所寫的「親男色的」 (英文聖經是用homosexual或sexual pervert,為「同性戀」、「性倒錯」之意),我們便以為這兩段經文是在譴責同性戀者,實際上這都是錯誤的翻譯所誤導。
讓我們回歸到聖經希臘原文,哥林多前書6:9中的這個字,希臘原文是 malakoi;提摩太前書1:9-10的字,希臘原文是 arsenokoites,這兩個字其實都不是指同性戀 (homosexual)。
英文 homosexual 這個字是由希臘字homo (同),與拉丁字 sexualis (性) 所組成。這個字是100年前才開始有的字,在希伯來與希臘原文聖經中完全沒有homosexual這個字。在1946年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聖經問世之後,聖經中才開始出現homosexual這個字,在此之前,我們在聖經中是找不到homosexual這個字的。
哥林多前書6:9中那個字的希臘原文是malakoi,意思是「柔軟的」(soft)、「軟弱的」(vulnerable),但後來卻被人譯為娘娘腔的 (effeminate)。Malakoi 這個字 --- 柔軟 --- 與馬太福音11:8與路加福音7:25中的「細軟」相符;也與馬太福音4:23與9:35中的「疾病」相符。因此哥林多前書6:9的malakoi可能是指那些軟弱的、不可靠的、無勇氣的、不堅定的人。把malakoi翻譯成娘娘腔的 (effeminate),甚至翻譯成「親男色的」,都是不正確的,而且有貶抑女性之嫌。
就希臘原文來看,完全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哥林多前書6:9中所指的是「娘娘腔」或「親男色」的人。
提摩太前書1:9-10中那個字的希臘原文是arsenokoites,這個字是由「男人」與「床」這兩個字所組成,卻被後人翻譯為homosexual或sexual pervert,在中文聖經被翻譯成「親男色的」。Arsenokoites 這個字在原文聖經中只出現這麼一次,其他的地方都沒有這個字。在保羅的時代,這個字也不曾被用過,因此沒有人能確定arsenokoites是指什麼,它可能是指與女嫖客上床的男妓,因為這是當時羅馬普遍的現象,在古代龐貝城與其他被挖掘出來的遺址中有如此的發現。
從歷史資料中來看,早期說希臘語的基督徒傳道者們,也不曾使用arsenokoites這個字來譴責同性戀者。第四世紀的安提阿主教聖約翰˙克理梭斯坦(St. John Chrysostem, AD344-407),是當時最出色的講道家,他曾用希臘語講道控訴猶太人、同性戀,但他從未使用arsenokoites這個字來指同性戀。他甚至在提到哥林多前書6:9與提摩太前書1:9-10完全沒有提到同性戀。詳細資訊請見耶魯大學歷史教授鮑斯威爾 (John Boswell) 所著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Appendix 1, "Lexicography and Saint Paul," pages 335-353.
哥林多前書6:9的 malakoi與提摩太前書1:9-10的arsenokoites均被錯譯為同性戀,這個錯誤至今仍然傷害著許多的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他們因著這樣的經文而自責、自我厭惡、自我否定,長期躲在懼怕的衣櫃裏;有的人選擇離開教會、自我放棄。這個錯誤也造成了許多冷漠者,他們恐懼同志、假裝同志不存在,或是對同志充滿偏見與論斷;有的人甚至使用教會中的權威,以有條件的愛來迫使他們改變性傾向或生理性別。
耶穌說:「盜賊來,無非要偷竊、殺害、毀壞。我來了,是要叫羊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在上帝的愛裏沒有懼怕,耶穌接納同志,並要同志愛自己、善待自己,也有能力愛別人。會使人感到懼怕、自我否定、厭棄自己的說法都不是從神來的,仇恨、冷漠也不是從神來的。
外邦(神廟娼妓)祭祀:
以色列人執著「上帝選民」的身份,堅持從外邦人分辨出來,而「同性性行為」既然是外邦異教偶像祭祀的一部分,自然遭受「聖約」所反對。除了「聖約」(利未記17-27)以外,根本再無(舊約)經文談及同性愛,而「聖約」所針對的也不是同性愛本身,而是異教偶像祭祀的(性)行為。
禮儀化的性行為是迦南人(以至古代近東)宗教拜祭的一部分,這儀式「吸納」一些以色列人跟從,直到希西亞才被徹底取締(列王紀下23:7)。而聖經亦在列王紀上14:24,15:12,22:46及申命記23:17-19記載神廟女男娼妓的普及性。
亞述人(Assyrian)的祭司亦常有同性性行為。他們實踐「易服禮儀」(ritual transverstism)來象徵和女神的神奇聯繫—大祭司或許會自我閹割來模倣Agestis、Attis與Osiris等神,低級(男)侍僧亦要與男信從在神廟裏性交,象徵收集精子來事奉神/大地。此等神廟(娼妓)同性性行為的原文是qadesh,直譯是「那神聖的」,希伯來人卻把它視為“sodomite”。於是,原本是外邦神廟偶像同性交,就被誤解為「同性愛」。而神廟娼妓的記載亦在申命記23:17,利未匯記18:3、24-30,20:23,及列王紀上14:22-14中出現。
事實上,古代近東一帶的民族大多都寬容接納同性交合,但稱之為同性愛/同志卻不適合,因他(她)們絕大多數已婚,而且亦從不以同志自居。他(她)們雖參與
同性交合,但仍以妻夫性愛為常態,亦不以「性取向」來把人歸類。
同性性行為(通常是拜祭者與賣淫男妓)乃外邦偶像祭禮的常態,但是在以色列神廟娼妓祭祀卻遭先知批判(如列王紀下23:27)。聖經學者Martin Noth (Leviticus: A commentary. 1965, London: SCM Press) 及 Norman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1967, London: Thomas Nelson)在其利未記釋經著作裏,均指出同性性行為乃外邦神廟祭禮的一部分。連激烈反對同性愛的聖經注釋家Kenneth Gangel (The Gospel and the Gay. 1978, New York: Thomas Nelson)也承認古時迦南一帶普遍存在男妓偶像祭祀,(生育)「神」遂與「性」(神廟娼妓)緊扣一起。從所羅門王智慧書(Wisdom of Solomon)14:23可見「同性愛」常與「神廟娼妓祭祀」相連,而兩者均以「拜偶像」為目的(尤其是女神祭禮)。
Maury Johnston 在Gays Under Grace裏就認為把利未記有關同性交的兩節經文翻譯為sodomite而非「神廟男妓」(如申命記23:17)實在不準確,因為希伯來原文所指的,根本是異教神廟男妓的壞事。
利未記18:22及列王紀上20:13兩節經文就把同性性行為與異教拜祭連結一起。(古)以色列人認為每個人均是「異性愛者」。他們根本不理解兩情相悅的同性情慾性愛表達,故常把同性性行為貶斥為外邦人的「罪行」(參看約瑟法:Antiquities 15: 2、6; Sibylline Oracles 3: 573- 600,5: 386-397,b Shabbat 17b,149b)。…
…
最後,利未記18:22及20:13均用希伯來字toebah(厭惡的)來形容同性性行為,而「厭惡的」這個詞亦同樣用在其他不潔性行為上,見利未記18: 26、27、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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