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2日 星期五

台美關係


台灣與美國之間有國際關係嗎?這個問題,對國不成國的台灣人來說舉足輕重,在主導國際趨勢的美國眼裡,卻只是一樁無足輕重的小事,可想而知,現實世界裡,美國民間和政府應該沒有時間或心力特別為台灣人想很多。
七月二十一日,美國華盛頓郵報刊登了一篇標題為<Taiwanese President Tsai Ing-wen: Beijing must respect our democratic will>(By Lally Weymouth July 21 at 10:31 AMLally Weymouth is a senior associate editor at The Washington Post)的專訪文章,國內各大媒體都迅速將原文翻譯為中文。從問答內容分析,總統蔡英文回答華盛頓郵報資深助理主編 Lally Weymouth 問題的內容可說四平八穩,反而是這位美國主編和部分台灣媒體譯者,似乎對於政治用詞或國際情勢略顯生疏。
以下,謹摘錄和翻譯華盛頓郵全文中的一則問答:
Q: Is it fair that Washington has considered Taiwan an entity, not a country, since 1979, when the United States changed sides and recogniz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its capital in Beijing) — in lieu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with its capital in Taipei) — as China?
問:自從一九七九年起,當美國換邊站並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在北京)取代中華民國(首都在台北)為中國後,華盛頓就認為台灣是一個實體而不是一個國家,這樣公平嗎?
A: I am not clear what the U.S. means when they use the term “entity.” For us here in Taiwan, we believe that we are a country, a democratic country.
答:我不清楚美國使用「實體」這個術語的意涵。對我們台灣人來說,我們相信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
在「藍媒」和「紅媒」蔚為主流的台灣媒體界中,被歸類為相當罕見的「不反台獨」和「支持綠營」的自由時報所刊登的<《華郵》專訪蔡英文 談台灣不被世界承認>(2016 7 22 14:51)文中,這道問答內容被翻譯如下:
問:美國只將台灣視為一個「政治實體」(entity)而非國家。美國自1979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以來,就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不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首都台北)。這樣公平嗎?
答:我並不清楚美國使用「政治實體」(entity)字眼的用意。對我們台灣來說,我們相信自己是一個國家,一個民主的國家。
細心的讀者應該可以看出原稿作者與台灣翻譯的不同問題,比如:
  1. 華盛頓郵報編輯 Lally Weymouth 強調美國華盛頓「考量」或「認為」(has considered)台灣為「an entity, not a country」時,顯然「小看」entity 這個英文字的意義。依照Cambridge Dictionary 的解釋與翻譯,entity 是「something which exists apart from other things, having its own independent existence;實體、獨立存在體」,所以,這個字既可以概括所有大大小小「獨立存在」的「實質事物」,當然也可以用來「代換」國家。只要我們理解「國家也是實體之一」後,就會明白,美國政府經常刻意選用 entity 這個「廣義」字彙討論台灣現狀的理由。
  2. 同一道問答題中,當 Lally Weymouth 使用「the United States changed sides and recogniz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its capital in Beijing) — in lieu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with its capital in Taipei) — as China」說法時,也可以看出她不了解美國政府「換邊站」(changed sides)的起因是:原本扶持蔣介石黨羽假冒「中華民國未亡政府」的美國政府,對蔣介石黨羽所謂的「消滅共匪,統一中國」口號已不再信任後,只好誠實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四九年消滅中華民國的歷史事實,並於一九七九年起,迫不得已選擇遵守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一九七二年頒布的U.N. RESOLUTION 2758 ,在美國在台協會網站上加註說明:U.N. VOTED TO ADMIT COMMUNIST CHINA, EXPEL NATIONALIST DELEGATES)規定,改和聯合國法定的「共產黨中國」政府建立政府間關係,並且,從此以後不再支持「國民黨代表們」虛構的所謂「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with its capital in Taipei(首都在台北的中華民國)」;同年,美國政府被國會要求遵行「台灣關係法」 (Public Law 96-8 96th Congress),這套美國國內法第二條直言「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 1979 年 1 月 1 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2)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詳文請參考美國在台協會中文版<台灣關係法>),所以,儘管美國國會與政府不再承認那個自欺欺人的所謂「首都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卻仍把國際法理上早該由台灣全民共有共享共治的台灣視為一個等同國家的「實體」,並且為了「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的利己緣由而透過<台灣關係法>尊重和守護全體台灣住民的所有基本人權,以便「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3. 相較於 Lally Weymouth 「縮小」解釋 entity 的字義,蔡英文的回答「I am not clear what the U.S. means when they use the term “entity.”」顯得相當務實與明智。以台灣現狀來看,只要台灣能和美國保持良好互動的「兩個實體關係」,就足以共同維護普世價值和聯手嚇阻中國政府非法侵台野心,何樂不為?
  4. 反觀台灣媒體,即使是相較之下很不受中國國民黨的「中華黨國」謬論箝制的所謂「親綠」自由時報,在同樣問題上,也難免被昔日黨國教育遺毒影響判斷力,比如 Lally Weymouth 的問題明明是「自從一九七九年起,當美國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在北京)取代中華民國(首都在台北)為中國後,華盛頓就認為台灣是一個實體而不是一個國家」,該報翻譯卻「誤解」為「…美國…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不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首都台北)」。這種譯文,可說是「差之毫釐,謬之千里」,因為 Lally Weymouth 明顯採用「取代(in lieu of)」觀點解釋美國的「一中政策」,自由時報翻譯卻忽略了「取代(in lieu of)」在這個問題上的重要性!換句話說, Lally Weymouth可能認為「由於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中國,所以不承認台灣是國家」,而自由時報翻譯卻誤解為「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卻不承認『首都在台北的中華民國』(台灣或另一個中國?)」,前者錯將台灣看成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推翻」的「中華民國」,所以,假設美國政府抱持「台灣是應該被新中國取代的舊中國」才不肯承認台灣,後者卻假設美國政府「支持中國,否定台灣(或另一個中國)」。由此可以看出,原作的錯誤來自對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錯誤認知,至於翻譯的錯誤則明顯和其他「藍營」支持者一樣,深受蔣介石黨羽長久灌輸的鎖國教育誤導卻不自知。
  5. 比較起完全忽略「取代(in lieu of)」在原問句中的重要地位,自由時報翻譯「自作主張」將「entity」翻譯成「政治實體」的失誤,只能算是小瑕疵了!其實,如前述,這個字相當「廣義」,並非政治專用術語,如果自由時報翻譯願意勤查字典的話,應該不會犯下這項不尊重原文的「任意加字翻譯」錯誤。
從一篇訪問稿和一篇中文譯稿,就可以清楚看見台灣與美國當前的國際關係已複雜到連理應見識豐富的「資訊最前線」資深新聞工作者都不容易辨識那些由不學無術的中華國族沙文主義獨裁暴力政客捏造出來的陳年謊言。
可知,如果台灣不先解決本國被「兩個虛實中國」聯手欺壓的現狀,台美關係可能繼續苟且殘喘在沒有共識的和平疏離中各說各話。只有誠實解除「虛實中國礙台灣」現狀,才是大幅提升台美關係的關鍵策略!
問題是,究竟什麼是「虛實中國礙台灣」現狀呢?很明顯,除了蔣介石黨羽帶來的「國民黨中國(中華民國)」實際壓迫台灣作為一個主權在民獨立民主國家的國際地位外,另有中國共產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假借「中國內戰未結束」謬論,透過「再一次消滅國民黨中國(中華民國)以統一中國」的黑吃黑手段,企圖從曾經侵占台灣的中國國民黨手中盜取台灣。
想要破解「虛實中國礙台灣」困境,全體國民至少必須先充實以下近代史、現代史與現代國際法常識:
  1. 台灣曾於一八九五年被滿清帝國永久割讓給日本
  2. 日本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敗國,無力固守殖民地,以致台灣於一九四五年被那個建立於一九一二年並於一九四九年亡國的中華民國的無法無天軍隊非法侵占
  3. 中華民國是簽署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的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之一,依照聯合國憲章規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殖民地都享有主權在民和人民自決等基本人權,所以,知法犯法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公開違背聯合國憲章
  4. 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五二年頒布對日舊金山和平條約,其中的第 2 章【領土】(CHAPTER II TERRITORY;第二章 領域)第 2 條《領土放棄》(Article 2;第二条《領土権の放棄》)明文規範:「… b.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日本国は、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する)」。根據這項條文,台灣可以依法要求實踐聯合國憲章《第一一章 關於非自治領土之宣言》規定。
  5. 聯合國憲章《第一一章 關於非自治領土之宣言》第73條:「聯合國各會員國於其所負有或擔承管理責任之領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認以領土居民之福利為至上之原則,並接受在本憲章所建立之國際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分增進領土居民福利之義務為神聖之信託,且為此目的: (一)於充分尊重關係人民之文化下,保證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 (二)按各領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環境、及其進化之階段,發展自治;對各該人民之政治願望,予以適當之注意;並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漸發展。 (三)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四)提倡建設計畫,以求進步;獎勵研究;各國彼此合作,並於適當之時間及場合與專門國際團體合作,以求本條所載社會、經濟、及科學目的之實現。 (五)在不違背安全及憲法之限制下,按時將關於各會員國分別負責管理領土內之經濟、社會、及教育情形之統計及具有專門性質之情報,遞送秘書長,以供參考。本憲章第十二章(按:<國際託管制度>)及第十三章(按:<託管理事會>)所規定之領土,不在此限。」
  6. 聯合國憲章《第一一章 關於非自治領土之宣言》第74條:「聯合國各會員國共同承諾對於本章規定之領土,一如對於本國區域,其政策必須以善鄰之道奉為圭臬;並於社會、經濟、及商業上,對世界各國之利益及幸福,予以充分之注意。」
  7.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列為第一條(人民自決權)的內容:「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的生存手段;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陳隆志主編,《國際人權法文獻選集與解說》,二OO六年,台北前衛出版社,頁 27 至頁 51)
  8. 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二年頒布的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是依照中國實況處理前後中國取代關係,既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已故中華民國獲取聯合國內舊中國(中華民國)所擁有的會員國權利與義務,也破解「蔣介石中國國民黨代表」冒充已故中華民國政府的謊言並驅逐這群國際騙徒。這項法律條文與台灣無關。
  9. 符合聯合國成立後現代國際法規範的台灣全民直選總統政治活動為台灣實質獨立邁出第一個重要步驟,在這項民主程序中,台灣國民總數和領土範圍已經透過公開透明資訊獲得全民確認,同時,由全體公民伸張國民主權遴選並委任一位政治人物進入中央政府領導全國公僕的法理程序,也等同確認台灣是一個主權在民的主權獨立民主國家,所以,從第一任台灣民選總統李登輝就職的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起,台灣已實質具備現代民主國家三大要素,即人民、主權與領土,即使尚未進一步制憲和命名,卻已是有實無名的事實存在獨立國家。
以上常識經常面臨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等迷信「有制裁,才有法理」的流氓政客的惡意挑釁和蓄意否定,不過,稍微具備人文素養的人應該理解:即使在先進民主法治國家內,也會出現一些完全不把法律放在眼裡的不法之徒,何況是那種長期迷信武力革命和侵略戰爭的帝國主義和黨國謬論的無知政客!總不能因為不法之徒或暴力政客目無法紀,就毫無理智地否定所有試圖在人間奠定自愛自律平等基礎的人權法規吧!
無論如何,如果我國國民都能理解台灣近代史、現代史和聯合國成立後的現代國際法基本常識,並持續支持民主、人權、自由、平等、和平與博愛等普世價值,相信台灣與美國這個始終強調民主立國的長期友好國家的國際關係可以更加穩固,同時,也可能因此擴展台灣與世界其他將近兩百個國家的正面國際關係,所以,如何讓台灣自立自強並自律自愛,應該是台灣大步走入國際社會前必須先建構的非常重要「內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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