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主權在民和住民自決等現代法理支持台灣國家獨立主權


之一

針對蘋果日報 2015 7 27 13:51  登載由作者侯立藩(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國際事務學院研究生,政大法律畢業)和伯騰( 前律師,現任公職)發表的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根本毫無疑義謬文,本人回應如下:
建議兩位作者不要死背一大堆矛盾叢生的中華黨國謬論,麻煩多查證歷史資料,並且誠懇面對一個追求公平正義與世界和平的廿一世紀真實世界。
(一)蔣介石早就承認中華民國已經滅亡
自由時報 2006-10-08 06:00《李筱峰專欄》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了!」:「一九五O年三月十三日,敗逃到台灣而且也已下野的蔣介石,復出掌權。他在演講『復職的使命與目的』時說:『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見國防研究院一九六O年版《蔣總統集》第二冊)」
(二)馬關條約因中華民國對日宣戰而失效,台灣應立即回到其被割讓前之地位 
一八九五年至一九五二年之間的台灣,無論依照事實或法理都屬於日本。
馬關條約是日本和滿清帝國簽署的國際條約,關中華民國什麼事?中華民國是一個武力消滅滿清帝國後才成立的國家,雖然,事實上已於一九一二年消滅滿清帝國,卻不可能在法理上繼承滿清帝國,當然也不可能片面取消馬關條約。換句話說,滿清帝國滅亡後,除了日本之外,已經沒有任何國家可以討論馬關條約的「有效」或「無效」問題了。
這種道理就像甲被乙殺害後,乙雖然實際侵占甲的所有資產,卻不能合法繼承甲的資產一樣,乙連實際侵占甲的資產都不能合法化,哪還有資格要求獲取甲生前依法永久割讓給丙的資產?
另外,所謂的「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工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應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按:「工曆」應為「公曆」之誤),僅限中華民國與日本「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別忘記:中華民國成立於一九一二年,所以,這則條文只能追溯到一九一二年,無法穿越到一九一二年之前的滿清帝國。
(三)『開羅宣言』、『波次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可說明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作者瞎掰的所有荒謬論點,早就被彭明敏和黃昭堂合著的《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一書全部擊破。該書以一百五十頁的詳實論述說明:「投降文件不是戰爭的最終處理,它必須要等待和平條約的締結。」(頁145
所謂的「開羅宣言」也牽涉到日本放棄「朝鮮」課題,可是「朝鮮」分裂成北韓與南韓且分別獲得聯合國席次,是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施行後才合法成立。
(四)中日和約言明台灣與澎湖之居民屬中華民國籍?
所謂的「『中』日和約」的意義,僅僅是因為蔣介石杜撰的山寨版中華民國政府不被允許參加舊金山和平會議,所以,當時仍不知蔣介石杜撰的「中華民國」政府是非法組織的日本政府才會透過這項條約告知舊金山和平條約內容,由於,日本是以戰敗國身分參與聯合國大會,放棄台灣與澎湖之後的日本根本沒有條件決定台灣與澎湖的主權與治權歸屬。
再加上聯合國大會所有會員國都必須遵行聯合國憲章,所以,也必須實踐聯合國憲章中明文規定主權在民和住民自決等普世價值。既然舊金山和平條約是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施行的國際條約,當然必須遵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主旨,哪有任由日本政府和蔣介石杜撰的山寨版中華民國政府私相授受台灣澎湖主權的詭譎歪理?
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之後,以及中華民國滅亡之後,台灣、澎湖、金門和馬祖等區域的主權依照聯合國憲章法理規定必須回歸全體住民手中,依照國際法理,台澎金馬早該實施住民自決民主程序,絕非任由蔣介石杜撰的山寨版中華民國政府非法侵占至今。
(五)『盟國』並非一個具有國際法人格之組織?
關於戰爭結束之初的盟軍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差異,作者顯然混淆不清!
一九四五年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發出一般命令第一號,其中有關台灣部分是:「舉凡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法屬印度支那(中南半島)北緯十六度以北部份的前日軍指揮官與一切陸海空及後備部隊,均應向蔣介石總統投降。」
很明顯,蔣介石只是被委託來台灣接受日本政府投降。這個動作只代表二戰結束,不代表蔣介石有資格利用受降儀式來侵佔台灣。
另外,同盟國及其盟軍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了對抗軸心國而成立的國際組織和軍事組織。
戰後,同盟國及其盟軍戰勝,卻重新組成宣揚世界和平的聯合國,並且邀請戰敗的軸心國會員國一起加入。聯合國建立宗旨是世界和平,所以堅決反戰、倡議民主與捍衛人權。
簡單的說,盟國和盟軍是戰時組織,聯合國卻是一個公開宣揚世界和平的全球國際組織,兩者雖然由同一批國家政府發起,卻是兩個具有完全不一樣功能、目標和理想的國際組織。
(六)中國代表權之爭不影響中華民國已簽署之國際條約的效力?
中華民國以武力消滅滿清帝國,不可能在法理上繼承滿清帝國,就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中華民國後,不可能在法理上繼承中華民國。如果是法理繼承的話,根本不需要透過戰爭解決。否則,日本打敗滿清帝國時,只要直接侵佔台灣和澎湖就好了,何必和滿清帝國簽署馬關條約呢?請問:中華民國有和滿清帝國簽署過法理繼承滿清帝國的條約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和中華民國簽署過法理繼承中華民國條約嗎?
同理可知,聯合國在一九四九年底至一九七一年之間始終不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原因,就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透過戰爭消滅中華民國。直到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大會認清蔣介石虛構的中華民國政府根本不可能「恢復」中華民國,而且充其量只是一個不合法且不講理的非法武裝難民組織,所以,才會透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驅逐蔣介石及其代表,並且追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一九四九年起取代中華民國的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被消滅這件事情,原本不符合聯合國主張世界和平的基本宗旨,所以,聯合國遲遲不願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經由戰爭建立的獨裁黨國。可是,直到一九七一年止,中國一直沒有出現過全體國民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自決運動,所以,聯合國只好依照既成事實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
(七)中華民國政府可依『兼併』與『先佔』之國際法原則取得台灣之主權?
作者宣稱台灣是「無主地」顯露出對主權在民與住民自決等現代國際法基本人權主張的無知與褻瀆。從聯合國成立後,只要是領土,就必須尊重全體住民的自決權,這是現代文明政治的基本精神,請作者重修民主政治學和人權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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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

針對蘋果日報 2015 7 28 20:36 作者黃聖峰(台大法律系學士、台北大學法研碩士、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發起人、研究主持人)撰述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才是毫無疑義專文,回應如下:
誠如作者所說「自一九四五年聯合國成立後,以軍事征服的方式獲取領土已不見容於國際社會,且讓自殖民母國分離的殖民地透過住民自決來決定未來乃國際共識」,因此,舊金山和約的真正用意絕不可能是「讓主權懸而未決」!
由於舊金山和約是根據聯合國大會舉行的舊金山和平會議結論施行,所以,應該依循聯合國憲章法理,還給台灣全體住民自決權。其中可以證明台灣已獲主權在民自決權而且台灣與已故中華民國之間從來不曾存在「託管」或「接收」關係的相關條文,至少如下:
  1. <第一章宗旨及原則>第 1 條「聯合國之宗旨為:…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顯然,自決權才是日本放棄台澎領土後,台灣全民必須實踐的基本權利。 
  2. <第一二章國際託管制度>第 81 條:「凡託管協定均應載有管理領土之條款,並指定管理託管領土之當局。該項當局,以下簡稱管理當局,得為一個或數個國家,或為聯合國本身。」中華民國政府未曾獲取來自聯合國賦予的任何「指定」法理程序,所以,只能視為假借受降儀式之便,非法劫收侵占台澎。
另外,必須釐清的是:一九四五年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發出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中,有關台灣部分是:「舉凡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法屬印度支那(中南半島)北緯十六度以北部份的前日軍指揮官與一切陸海空及後備部隊,均應向蔣介石總統投降。」
所以,蔣介石帶領的中華民國政府既無權「接收」、「託管」,更無權「光復」台灣。換句話說,無論「接收」或「光復」等杜撰說詞,都是中華民國政府自行「發明」和「創造」的囈語。
更重要的是,中華民國於一九四九年滅亡時,末代總統是李宗仁,不是蔣介石,當時的中華民國難民絕大多數歸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少數逃亡難民中,只有一百多萬人跟隨蔣介石軍團武力入侵台灣,他們不可能合法代表已故中華民國原有約四億名國民,所以,當時頂戴中國國民黨總裁頭銜的蔣介石,只是一個率領一群武裝難民入侵台澎金馬的外來侵略者,既無法代表中華民國政府首長,更不可能「對台澎具有同盟國所授權的管理權」。
還有,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過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全文如下:
「大會記取《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維護《聯合國憲章》與對聯合國必須謹守憲章的原則都是重要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駐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權利,承認其政府的代表是中國駐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刻將蔣介石的代表從其在聯合國與所有附屬組織非法佔有的席位逐出。」
根據這項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也就是說,在聯合國裡,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取代,而且,現行聯合國憲章上第五章第 23 條明文規定:「 The Republic of China, France,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hall b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其中的 The Republic of China 既是已故中華民國,也是現存中華人民共和國,卻絕對不會是覆蓋在台灣的山寨版「中華民國」。
可知,在聯合國憲章裡,「中華民國」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義辭。
再笨的台灣人也不會自討麻煩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中華民國名號吧!
事實上,從一九九六年起,在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左右的台澎金馬領土上,每四年由全體公民參與的總統直選民主程序,早已彰顯住民自決政治前途的基本能力和共同意願。
目前的台灣只需追加廢除中華民國憲法及其相關法政體系、同意全民直選總統選區約三萬六千平方公里領土上的這個國家命名為台灣以及啟動民主制憲工程等公民投票程序,就可以促使事實獨立台灣國成為法理獨立台灣國。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武力威脅與國際圍剿問題,可直接要求該國遵行聯合國憲章<第一章宗旨及原則>第 1 條「聯合國之宗旨為: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規定,並向國際法院告發該國不法行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必須遵行聯合國憲章,不容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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