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公民監督政府,合法合理合情!


台北地方法院於三月廿五日開庭審理「太陽花一一九」案,雖然無法預知法院的判決結果,不過,如果本該主持正義的法官連這場於去年三月十八日發動的太陽花運動是一場行使公民監督政府正當權利的學生運動和政治運動這個基本常識都不願理解的話,我們能期許台灣晉升為一個現代民主國家嗎?
「太陽花一一九」案是針對包含林飛帆和陳為廷在內的一百一十九人次罪嫌於上個月被台北地檢署認定違反《集會遊行法》、煽惑他人犯罪以及妨害公務等莫名其妙罪名而審理,其實,台北地檢起訴理由相當荒謬,甚至明顯停留在獨裁帝國思維裡。在地檢署無知濫訴現狀下,只要法官願意認真參考二OO九年四月廿二日公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就該依法「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相關法條至少包含(以下中文翻譯內容請參考台北前衛出版社於二OO六年出版的陳隆志主編《國際人權法文獻選集與解說》頁 27 至頁 51):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列入第一條(人民自決權)的內容:「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的生存手段;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表現自由)︰「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透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權利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要:(一)尊重他人的權利與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3.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五條(參政權):「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本文作者按:條文主旨為「締約國義務」)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一,直接或透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二,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三,在一般的平等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
  4. <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社會保障):「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
根據以上法條觀察去年三一八太陽花學運主軸,應該理解以下法理:
  1. 論述兩公約時,必須先確立主權在民法理主軸,也就是說,國家、主權與領土都屬於全體國民,政府只是全民授權委託平等服務每一個人民的國家附屬機關,不得逾越全民或任何人民之上,也不可能高於或等同國家。
  2. 由於立法院與行政院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範「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的人民自決權,甚且明顯利用不法黑箱作業手段與中國政府聯手制定對我國人民不具互利原則且足以剝奪不少人民生存手段的不公不義邪惡國際經濟協定(如:台、中 ECFA 和服務貿易協定),所以,根據第一條條文,檢察署與法院應該追究法律責任的對象是行政院和立法院,甚至幕後濫權指揮的民選總統馬英九。
  3.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明文指出:「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可是,自二OO九年四月廿二日本施行法公布以來,至今已超過六年,卻從來不見那則明顯嚴重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的獨裁<集會遊行法>(一九八八年一月廿日公布,最後修正公布時間為二OO二年六月廿六日)被再次修正或廢除,這項違法失職責任,不僅立法院必須完全承擔,即使是總統、行政院和監察院也難逃濫權、失職與瀆法等責任。
  4. 立法院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五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範下的單位,依法應該保護這一條第三項賦予全體公民的平等參政權,可是,根據前述,立法院不但明顯違背第一條法理,更違背本條規定。在這樣的前提下,立法院的違法行徑,當然可以依據第三項「在一般的平等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條文支持的太陽花學運終止立法院濫權違法行徑。也就是說,涉嫌違法的嫌犯是立法院,不是「在一般的平等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的太陽花一一九人次被濫訴受害人。
  5. 行政院雖然不是經過選舉產生的民意機關,卻是是那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五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選出的民選總統授權協助服務全民職責的下屬機構,理當恪遵本國法律,可是,行政院不但和立法院一起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規範的「人民自決權」,甚至嚴重違法指派武裝警察施暴阻擋人民「在一般的平等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的基本參政權,根本是公然藐視和背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五條第三項規定。
  6. 無論檢視訴求主旨或行動方略,太陽花運動都符合<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法理,何罪之有?
依目前情勢看來,儘管政府與民意機關已涉及違法、濫權和失職,可是,檢察署和法院不但不曾追究相關部門及其主管的法律責任,甚至墮落到淪為幫兇地步,更企圖透過違背現代人權法理的獨裁手段和落伍謬見剝奪本國國民監督政府和民意機關的合法行動權利,這樣的司法單位,毫無公平正義基本素養,更嚴重缺乏現代人權法治觀念,如何輔助我國民間一起追求理想民主國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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