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5日 星期一

醫生必須謹記的基本常識



資料來源:香港醫務委員會

由世界醫生協會第三屆大會通過採用(一九四九年十月,英國倫敦)。經第二十二屆世界醫生大會(一九六八年八月,澳洲雪梨)及第三十五屆世界醫生大會(一九八三年十月,意大利威尼斯)更訂。

醫生的一般職責
醫生須經常保持最高水準的專業行為。
醫生不得因謀取利益而影響其對病人的獨立專業診治。
醫生須於進行任何形式的醫療工作時在技術及道德上完全獨立自主,具同情心及尊重人類尊嚴。
醫生須誠實地與病人及同業相處,以及揭發品行或醫術欠佳,或進行欺詐或欺騙行為的醫生。
下述行為將被視作有違專業道德:
a)除有關國家的法律及國家醫生協會的專業守則許可外,醫生所作的自我宣傳行為。
b)支付或收取任何費用或任何其他代價以求獲轉介病人或轉介病人予任何人。
醫生須尊重病人、同業及其他醫療專業人員的權益,並須將病人資料保密。
醫生於提供或會影響病人身心狀況的治療時,必須著眼於病人的利益。
醫生向公眾引述新技術或治療方法時,必須極之審慎。
醫生只可就經其親身驗證的事實簽發證明書。

醫生對病人的責任
醫生須緊記其責任在於保存病人生命。
醫生須至誠地盡其專業所知醫治病人。倘某項檢驗或治療是其專業能力以外者,則他須延請具有所需能力的醫生幫助。
即使病人經已逝世,醫生亦須將病人資料絕對保密,除非保密會危害他人。
除非醫生知道其他人願意及能夠為病人進行急救,否則他須本著人道責任而為病人進行急救。

醫生相互間的責任
醫生間的相處之道,在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醫生不得誘取同業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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