頗好奇部分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引用《聖經》反對同性戀婚姻的理由,所以,近日認真閱讀據說強調「一男一女才能結婚」的「經典篇章」。不過,對我這樣一個異教徒和異性戀者來說,解讀所謂的「聖經的答案」,卻有不同想法,甚至,我認為反同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可能過度解讀《聖經》原旨。
上帝創造人類,讓一男一女結為夫婦,並只讓人在婚姻關係中才可以有性行為。(創世記1:27,28;利未記18:22;箴言5:18,19)如果兩個人不是在這種婚姻關係中,那麽他們之間的性行為,不論是同性之間的還是異性之間的,都受到聖經譴責。(哥林多前書6:18)這些性行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撫摸對方的性器官。
那就看看《聖經》原文怎麼說啦!讓我們先檢視「上帝創造人類,讓一男一女結為夫婦,並只讓人在婚姻關係中才可以有性行為」的假設吧:
- <創世紀 1>27:「於是上帝照自己的形像創造人,就是照上帝的形像把人創造出來。上帝創造了男人和女人。」在這段文字裡,雖然「上帝」創造了男人和女人,並沒有提及戀愛和婚姻。
- <創世紀 1>28:「上帝賜福給他們,對他們說:『要繁衍增多,遍滿地面,開拓大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天上的飛禽和地上各樣爬行的活物。』」這段文字雖提及「繁衍增多」,卻沒有任何指示必須以婚姻或戀愛為前提。當然,<創世紀>中的「繁衍」包含大自然萬物。
- <利末記 18>22:「『男人不可與男人同寢,像與婦女同寢一樣。這是可憎的。 」(You must not lie down with a male in the same way that you lie down with a woman. It is a detestable act. )這段文字頗值得玩味。如果仔細閱讀<利末記 18>上下文,可知耶和華認為「繁衍」這件事情,只限定在一對一男女關係,所以,男人只和女人「繁衍」,不得與任何其他男人同寢。不過,如果「同寢」(lie down)的字面意義,不刻意過度延伸揣摩出「繁衍」或「做愛做的事情」這般「文底」異義, 那麼,請問反同性戀婚姻的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類似軍營或許多為了不同目的而不得不同寢的通鋪設計,甚至如學校和教會的同修寢室,是不是都必須為了《聖經》這則「上帝聖旨」而將所有同性同寢通鋪全部打散成許多單人房?否則,一旦同性「同寢」便違反《聖經》教義,是嗎?
- <箴言 5>18:「要讓你的水泉蒙福,要跟你年輕時所娶的妻子同樂。 」在所羅門王的「箴言」中,不但要求他的兒子只能和妻子同樂,還說了「你要喝自己的池水,飲自家的井水」(<箴言 5>15)、「你怎可以把泉水撩到家門外?怎可以把流水潑在廣場上?」(<箴言 5>16)以及「你只可自用,不可跟外人共享」(<箴言 5>17),所以,如果嚴格遵行所羅門王箴言的話,不但日常生活需求必須自給自足,甚且「不可跟外人共享」,這段文字究竟和「一男一女結為夫婦」有什麼直接關係呢?
- <箴言 5>19:「她好像可愛的母鹿,有如山上優雅的母羊。但願她的胸脯叫你時時陶醉,她的愛情使你常常著迷。」延續上一則所羅門王的「箴言」,這段文字只是強調男人與妻子之間的愛情可貴。並沒有任何反對或贊成同性戀的訓誡。
由上可知,在<創世紀
1>27、<創世紀
1>28、<利末記
18>22、<箴言
5>18和<箴言
5>19中,頂多強調一對一男女「繁衍」關係,甚至,假借所羅門王「箴言」傳達耶和華旨意的篇章中,雖然強調自給自足美德,卻訓誡不得與外人分享泉水,這樣的「箴言」真能等同耶和華博愛世人的明訓嗎?
另外,在<哥林多前書
6>9
與<哥林多前書
6>10
中的確出現以下文字:「你們不知道不義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國嗎?不要受迷惑了。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通姦的、做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心的、醉酒的、咒罵的、敲詐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國。
」,以此佐證<哥林多前書
6>18:「你們要遠避淫亂。人所犯的罪,除了淫亂,都在身體以外,但淫亂的人是得罪自己的身體。
」確實具有反對同性戀者的「旨意」,不過,請注意,根據<哥林多前書
1>1
與<哥林多前書
1>2
內容:「憑著上帝的旨意,蒙召做耶穌基督使徒的保羅,同我們的弟兄所提尼,」「寫信給哥林多城上帝的會眾,就是你們這些在基督耶穌裡成聖、蒙召做聖民的人。這封信也給各地所有呼求我們主耶穌基督之名的人。耶穌是他們的主,也是我們的主。
」可知,寫信的人是保羅和所提尼,並非耶和華或上帝,保羅和所提尼的觀點和說詞,能全權代表耶和華或上帝嗎?
當然,從個人健康、社會安定或人類繁衍角度思考議題的話,「遠避淫亂」有其必要性,以此檢視<哥林多前書
6>,即使「拜偶像」和「同性戀」都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國,並不代表《聖經》的說法正確無誤。就我所知,不少拜偶像的宗教(如:道教)絕不鼓勵淫亂,另外,那些希望修正台灣《民法》使其明文保障同性戀婚姻的同性戀者,也是為了穩定一對一性關係和戀愛同居權責等反淫亂目的,才會強力要求將同性戀婚姻與異性戀婚姻一視同仁。
何況,既然基督教徒願意透過<彼得前書
2>17
「要尊重各種各樣的人,愛整個弟兄團體,敬畏上帝,尊重君王」條目,由另一位「聖徒」彼得口中揭示「聖經倒吩咐基督徒要“尊重各種各樣的人”」想法,就不該刻意放大所羅門王、保羅和所提尼等「聖王」或「聖徒」的片面之詞冒充耶和華或上帝旨意。不是嗎?
最後,謹以<約翰
4>7
提及的「親愛的弟兄,我們總要彼此相愛,因為愛是出於上帝的。凡有愛心的,都已經從上帝而生,得以認識上帝。
」期許所有正信耶和華或上帝教徒。希望所有信徒遵循「神愛世人」原則,博愛全體人類,而且,如果上帝或耶和華只是從「繁衍」角度討論一男一女的美好同居關係,就不該濫用《聖經》文字過度干涉任何民主國家為了保障未必伴隨「繁衍」目的的美好婚姻生活而試圖以法理保障的一對一婚姻關係。無論如何,從我這樣一個未曾皈依任何法師的佛教徒眼光來看同性戀議題,我始終相信佛理「眾生平等」是普世價值之一,所以,如果嚴禁貪嗔癡的佛法,希望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都能遵行相同佛戒,我也相信,嚴禁淫亂的《聖經》,應該會對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