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6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外交部」看不懂美國<台灣關係法>?


美國於一九七九年一月實施<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 January 1, 1979>),其中第十五條第二項清清楚楚說明:「『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1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請參考美國在台協會網站<台灣關係法>)
換句話說,<台灣關係法>法定的「台灣」內涵如下:
  1. 台灣及澎湖列島。
  2. 台灣及澎湖列島上的人民、公司,以及島上合法團體與機構。
  3. 美國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 「治理當局」。
  4. 任何接替「中華民國」的「治理當局」。
稍微看得懂中文和英文(應該不會質疑<臺灣關係法>原文是英文吧!)的人,都可以從這項條文看出,自從<臺灣關係法>實施之後,美國依法承認的台灣不再包含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之前被該國視為「台灣治理當局」的「中華民國」(條文中提及的3)。
不過,理性的美國國會與政府遵循民主智慧立法和執法,既承認台澎領土及其人民暨合法民間機構(條文中提及的1 2),當然不可能否定台灣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之後可能會出現新的「治理當局」(條文中提及的 4),所以,如果今天的台灣民選政府不肯承認是接替「中華民國」的「治理當局」,卻繼續裝瘋賣傻企圖「效法」蔣介石父子領導的侵台中國國民黨假冒已故中華民國虛名,那麼,怎能錯怪美國國會與政府不給予合法位階呢?
說得更仔細一點,就是:<台灣關係法>是根據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裁定蔣介石集團不得非法冒用中華民國的國際法效力而必須否定「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合法性(請參考本部落格舊文<台灣關係法>),所以,除非台灣民選政府願意坦承「中華民國」是因循兩蔣欺世盜名惡念而苟且延續的非法名銜,同時,公開向全世界宣布台灣與澎湖列島上的全體人民已經透過直選總統民主程序建立一個合法接替非法「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否則,如何苛求美國政府承認這個世界存在一個合法的新興「台灣治理當局」?
舉世皆知,從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今,在台灣領土上,始終不乏前仆後繼的民主人士流血流汗勤懇改革政治前途,這個國家才能逐漸脫除兩蔣虛構的「中華民國」非法獨裁黨國謬體,如果民選政府不願面對「中華民國」的非法本質,甚至不肯承認台灣民主發展歷程中建立的新興民選政府不再是虛有其名的非法「中華民國治理當局」,不但對不起所有台灣國民,也不可能獲得類似美國這樣的民主法治國家的承認和肯定。
但願台灣民選政府能夠理智面對國際現實,不要再濫用那個早已被國際社會淘汰的兩蔣「中華民國」非法名銜欺世盜名,尤其是那群至今還高扛「中華民國外交部」謬稱行騙全世界的台灣外交公務人員,該不會連英文和中文都看不懂,就糊里糊塗辦外交吧?
以下為參考資料,法條中出現的刪除線黃底粗體字,都是本部落格自行附加的格式:
Section. 15. For purposes of this Act-
  1. the term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es any statute, rule, regulation, ordinance, order, or judicial rule of deci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political subdivision thereof; and
  2. the term “Taiwan” includes, as the context may require,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the people on those islands, corporations and other entities and associations created or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applied on those islands, and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and any 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 (including political subdivisions, agencies, and instrumentalities thereof). (請參考美國在台協會網站<Taiwan Relations Act - January 1, 1979>)
第十五條:為本法案的目的
  1. 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2.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1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請參考美國在台協會網站<台灣關係法>)

無論如何,連國際知識豐富的美國政府工作人員都可能難以理解非法「中華民國」謬論糾纏台灣數十年的蕪亂歷史脈絡而嚴重誤會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新興民主國家,難道台灣人民和政府不該自我檢討現狀下的「中華民國礙台灣」荒唐政治亂象?至少,我們可以不要再將錯就錯濫用那個早已於一九七二年被聯合國大會裁定蔣介石集團不得繼續冒用的中華民國名號,否則,如何要求美國根據一九七九年實施的<臺灣關係法>承認一個「已經實際接替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呢?


圖片來源:<美亞太助卿提名人:官網不放中華民國國旗是政策>/蘋果日報2018/02/16 05:44